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直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更好地規范強制性標準的范圍和內容,提高強制性標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國的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F將有關實施《規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1、從1999年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計劃開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嚴格按《規定》執行。
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按《規定》的要求修改為條文強制的形式。從2000年6月1日起,所有報批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都必須執行《規定》。
3、強制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規定》的要求,由各地方、各部門自行規定。請各地方、各部門將本通知和《規定》盡快轉發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單位、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
二OOO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