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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

   2014-01-08 851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促進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的有序協調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
第一條  為促進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的有序協調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檢驗檢疫系統承擔國家標準的起草及制(修)訂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鼓勵檢驗檢疫系統各級機構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化活動,踴躍承擔國家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檢驗檢疫系統申報和承擔的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進行相關的綜合管理和必要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含本單位下屬單位)承擔的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要求進行過程管理。
 
  第六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國家標準(含國家實物標準樣品)應按照國家標準委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申報,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對國家標準(含國家實物標準樣品)的相關要求。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計劃項目不得同時相互重復申報立項。
 
  第七條  通過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外的其他途徑申報國家標準的項目,申報時和正式列入國家標準計劃后,申報單位應將相關資料同時抄報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八條  正在執行中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提出制定國家標準申請。確因特殊情況,急需轉化為國家標準時,須書面報經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申報。
 
  第九條  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應按照國家標準委下達的要求和相關規定使用。
 
  第十條  技術歸口單位為國家認監委的國家標準項目,由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的起草、審定、報批等相關工作,相關資料應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報送,電子文本通過檢驗檢疫標準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報送。
 
  第十一條  通過國家標準委規定的其他途徑申報立項的國家標準,應在國家標準項目完成并批準發布后,填寫《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備案表》(見附件1),連同相關工作情況的匯報一并報送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標準化管理部門每年10月底前負責將本單位當年承擔的國家標準項目及其進展情況填入《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信息表》(見附件2),報送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科技標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1.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備案表
 
  2.檢驗檢疫系統制(修)訂國家標準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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