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一些單位為開展商品促銷或其他經營活動,發布將人民幣變相作為獎券使用的廣告。例如在廣告中稱,凡持有某種號碼、某種版或某種面值的人民幣,可換取標價超過其面值的商品、服務或兌換到超面值的人民幣等。此類廣告,影響了人民幣 的聲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并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近來,一些單位為開展商品促銷或其他經營活動,發布將人民幣變相作為獎券使用的廣告。例如在廣告中稱,凡持有某種號碼、某種版或某種面值的人民幣,可換取標價超過其面值的商品、服務或兌換到超面值的人民幣等。此類廣告,影響了人民幣 的聲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并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