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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泰國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25號)

   2025-02-27 776
核心提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有關泰國輸華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泰國養殖水產品進口: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有關泰國輸華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泰國養殖水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關于泰國輸華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養殖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水生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或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泰國新增輸華養殖水產品目錄表見附件。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和獨立冷庫)和養殖場,應獲泰國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泰國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以下稱泰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泰方應確保輸華養殖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國水域養殖;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泰國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以下簡稱《疫病名錄》)中列明的或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養殖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泰國境內發生任何世界衛生組織(WHO)或WOAH通報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養殖水產品;

3.泰國出口中國養殖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規定;

4.根據國際標準,養殖區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經污染輸華養殖水產品。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如在飼料中)中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華養殖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驗檢疫,是安全的、衛生的,適合人類食用,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WOAH要求報告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從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應符合雙方水產品安全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符合冷鏈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

五、證書要求

泰國向中國出口的每一批養殖水產品應隨附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泰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泰方應在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養殖場、加工廠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以上所列出的信息將用英文提供在中文或英文證書上。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泰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泰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六、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養殖水產品實施入境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泰國新增輸華養殖水產品目錄表.docx

海關總署

2025年2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泰國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泰國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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