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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2025-02-24 888
核心提示: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省財政廳出臺《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冀市監規〔2025〕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2月19日印發實施。該《辦法》旨在通過獎勵機制,激發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的積極性,強化市場監管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省財政廳出臺《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冀市監規〔2025〕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2月19日印發實施。該《辦法》旨在通過獎勵機制,激發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的積極性,強化市場監管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我省于2022年3月2日印發了《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冀市監發〔2022〕34號,簡稱《暫行辦法》),對舉報獎勵的原則、條件、程序、監督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進一步激發廣大消費者參與監督、主動監督的積極性,有力營造了社會共治氛圍,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支撐。《暫行辦法》實施已經超過兩年,在鼓勵公眾參與市場監管方面成效顯著。基于對市場監管新形勢的考量和《暫行辦法》實施情況的全面評估,重新出臺《辦法》,強化內部舉報人舉報獎勵,以更科學、規范、穩定的姿態,激發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的熱情,推動社會共治格局的進一步完善。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節共三十二條,對重大違法行為、較大數額罰沒款、舉報獎勵實施程序、內部舉報人制度等進一步細化明確,為基層實施舉報獎勵提供依據和遵循。

(一)適用范圍。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重大違法行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其中,較大數額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是指對公民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合計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合計 1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對于違法行為屬實但不構成上述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也可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二)舉報范圍。涵蓋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三)舉報方式。舉報人可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進行舉報,并且可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需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若有獎勵訴求,需承諾不屬于不予獎勵情形,提供辨別身份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告知方式。

(四)獎勵條件。獲得舉報獎勵需同時滿足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關鍵證據;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獎勵原則。同一案件多個舉報人以同一線索舉報,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聯名舉報按同一案件分配獎勵;不重復獎勵;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不予獎勵,部分一致只計算一致部分獎勵金額;跨區域舉報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區域查實部分獎勵。

(六)不予獎勵情形。包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獲得其他市場主體報酬、獎勵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七)獎勵標準。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分三個等級。一級舉報獎勵需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不足5000元給5000元;二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內容與事實完全相符,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不足 3000元給3000元;三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內容與事實基本相符,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不足1000元給1000元 。無罰沒款案件,一、二、三級舉報獎勵金額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單筆獎勵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由發放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對于非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給予200元至1000元獎勵,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八)內部舉報人舉報獎勵。呼應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2024年第37號)要求,鼓勵食品、藥品、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等行業內部人員舉報。內部舉報人包括企業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如與企業訂立或解除勞動合同、存在業務聯系、臨時聘用的人員。對于內部舉報人提供隱蔽性強、危害大、社會影響廣的違法線索,或避免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協助查處重大案件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提高獎勵標準。市場監管部門需優化獎勵資金審核發放流程,減少獲取內部舉報人不必要信息,同時尊重其對獎勵發放方式的特殊要求。

(九)獎勵程序: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程序,實施部門認定獎勵等級、標準、金額等并告知舉報人。獎勵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舉報人應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可委托他人代領。特殊情況可延長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視為主動放棄。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可在收到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申請。

(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嚴格保密。工作人員若有偽造材料冒領、泄露舉報人信息、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等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獎勵,或不符合獎勵條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金;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策意義

《辦法》的出臺,完善了河北省市場監管領域的社會共治機制。通過明確的獎勵標準和規范的獎勵程序,進一步提高了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的積極性,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各類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在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等方面的安全。同時,嚴格的監督管理措施也確保了獎勵資金的合理使用和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這一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更加科學、公正、有效。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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