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了《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細則》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新要求。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全面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新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法律法規要求,有必要制定《細則》,更好地把各項要求落實、落地、落細。
二是順應食品經營行業發展的新特點。近年來,食品經營領域發展迅速,新興業態不斷涌現,新型經營模式層出不窮,食品經營行業凸顯出與“互聯網+”深度融合趨勢,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等新興業態發展方興未艾,有必要制定《細則》,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持續健康發展,有力促進我省食品經營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是適應基層監管的新需求。現行《辦法》《通則》實施以來,我省認真落實上級要求,不斷規范許可管理工作。實踐中,也發現了一些新問題,如部分經營項目還需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管理類企業、利用自動設備經營食品等新業態具體要求還不明確等,有必要制定《細則》,有效解決基層日常許可工作面臨的困惑和瓶頸。
二、《細則》修訂過程是什么?
2024年11月,省市場監管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修訂工作專班,結合我省實際和近年來許可工作實踐,起草形成了《細則》(初稿);11月中旬,組織監管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等相關專家進行了討論修改,形成《細則》(征求意見稿);11月18日,通過省局官網、微信公眾號廣泛征求意見,并多次征求基層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細則》(審議稿);12月16日,省市場監管局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12月27日,《細則》公開發布。
三、《細則》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么?
(一)主要內容?!都殑t》共30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經營場所要求、現場核查和免于現場核查情形、報告情形、附件等內容。
(二)主要特點。一是嚴格重點領域許可。明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除集中用餐單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外,承包經營單位需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餐飲服務管理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活動。許可審批部門要對承包經營單位管理能力、人員資質等方面從嚴審查,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二是利企便民優化營商環境。對符合條件的食品銷售、餐飲連鎖企業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免于現場核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確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同時,鼓勵實施遠程核查,推行不見面審批。三是完善新興業態許可。針對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或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明確了報告內容、方式等。
四、對特殊情況的經營場所是怎么要求的?
《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先照后證要求,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場所地址應與執照地址保持一致。第二款兼顧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企業異地經營的特殊情況,例如建筑工地食堂,應由申辦食堂的集中用餐單位出具情況說明,確認新申請的地址可以作為食堂經營場所。
《細則》第五條根據《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明確僅以域名、網址辦理營業執照的,不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
五、對食品經營主體及項目做了哪些調整和細化?
《細則》第六條將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并進一步細化分類形成了具體業態,具體業態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同時明確食品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對應多種主體業態的,主要經營項目按面積確定,在面積相同的情況下,按風險較高的項目確定。
《細則》第七條將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在食品經營項目中單獨設立食品經營管理類,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細則》第八條明確食品銷售經營者從事食品制售的,具體經營項目按餐飲服務對應的經營項目申請。
六、對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標注做了哪些細化?
《細則》第六條第五款對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強化分類許可管理,細化標注內容,明確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自營食堂或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細則》第七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食品經營者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不再單獨設立許可經營項目,需在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相應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在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后括號標注。
七、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的有哪些情形?
《細則》明確食品經營者取得了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銷售、供應散裝食品的,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了非簡單制售類餐飲服務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標注簡單制售類經營項目。
八、需要現場核查的以及免于現場核查的情形有哪些?
《細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明確現場核查的內容、方式和免于現場核查的情形,同時規定未實施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許可證發放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者實施首次監督檢查。
九、《細則》明確了需要報告的情形有哪些?
《細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食品經營者報告的七種情形,分別為:
(一)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或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跨省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三)從事網絡經營、有外設倉庫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在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四)食品貯存場所、自動設備放置地點在省內跨區域設置的,應當向原發證(備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改為自營,或者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食品經營者專間或專用操作區改變位置,食品處理區改變原料進入、食品制作、成品供應流程的視為符合《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
(七)《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十、對哪些重點術語進行了明確定義和分類?
《細則》對熱食類食品簡單制售、冷食類食品簡單制售、自制飲品簡單制售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分類和定義。同時將餐飲服務單位從原來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調整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類,并且對這三類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面積進行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