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頒布實施后,我市各級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但目前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如一些監管環節和對象,國家沒有明確具體負責許可和監管部門。為保證我市食品安全監管的連續性,防止監管空白,在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相關規定前,對我市部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部門監管職責明確如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含前店后廠式的燒鹵店、糕點店,超市內、市場內加工制售糕點、燒鹵等現做現賣食品,制售肉類腌制品、豆制品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許可和監管。
二、食品攤販(在城鄉、集貿市場以及其它公共場所固定設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生產經營者),只涉及銷售食品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許可和監管。
三、小吃店、現制現售飲品店(含涼茶店、甜品店)、超市內提供餐飲服務的小吃、快餐、飲品(料)等餐飲服務,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和監管。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和監管。
五、如環節界限不清的,按分段監管原則,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其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有關行為。
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萬戶,各職能部門要樹立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部門溝通與合作,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杜絕監管空白和監管缺位,嚴禁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對因監管不力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