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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場監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解讀

   2024-10-24 442
核心提示:為規范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處罰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法規處組織起草了《湖北省市場監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為規范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處罰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法規處組織起草了《湖北省市場監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處罰法》修訂后,進一步強調了過罰要相當,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并且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提出,“行政機關實施罰款等處罰時,要統籌考慮相關法律規范與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或者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不予、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制定湖北省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有利于對全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中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進一步具體化、標準化,為基層執法提供遵循和指導,促進規范統一,全省系統依法公正實施行政處罰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給。

二、起草過程

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學習借鑒浙江省、上海市等省、直轄市在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過程中積累的先進經驗,結合湖北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法規處梳理原有相關規定,起草《征求意見稿》,并多次調研、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形成《送審稿》。2024年10月21日,提請省局黨組會審議,根據研究審議情況修改完善后,形成《湖北省市場監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三、征求意見情況

2024年9月書面征求全省市場監管系統修改意見,共征集修改意見24條,采納或部分采納24條。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在省局外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征集到修改意見。2024年10月16日,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司法機關、復議機關、基層業務骨干、高校法學領域有關專家等對《征求意見稿》進行論證評估,并完成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廉潔性評估。

四、主要內容

《湖北省市場監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范圍及定義。明確了制度出臺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定義及內涵。(第一條、第二條)

(二)主要原則及當事人權利保護。強調應當堅持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細化行政處罰有利于當事人原則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強調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行政追溯期限及綜合裁量。根據限縮解釋的原則,強調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追責期限規定,并且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各種裁量因素,依法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第六條、第七條)

(四)適用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實施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情形進行列舉。(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因素及違法行為數量的認定標準。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因素進行列舉,違法行為數量的認定因素。規定連續性、繼續性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同一個違法行為(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五)程序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實施程序作出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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