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衛生事業發展,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經2011年4月11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等7件部門規章(見附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7件)
部 長 陳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7件)
規章名稱 | 公布機關 | 公布日期 |
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 | 衛生部 | 1985.6.1 |
衛生部部屬醫學科學研究機構人員編制原則(試行) | 衛生部 | 1985.6.30 |
婦產科專科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 | 衛生部 | 1986.6.30 |
全國城市圍產保健管理辦法(試行) | 衛生部 | 1987.4.20 |
農村孕產婦系統保健管理辦法(試行) | 衛生部 | 1989.2.10 |
家庭接生常規(試行) | 衛生部 | 1989.2.10 |
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 | 衛生部 | 1996.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