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2024-06-08 1063
核心提示:為規(guī)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jiān)管局(廳、委):  

為規(guī)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現(xiàn)將《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guī)范》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規(guī)范  

第一條為規(guī)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非食用物質名錄工作包括增補或修訂建議收集、審查、批準、發(fā)布等。  

第三條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組織成立非食用物質名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的收集和專家委員會會議組織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擬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要求。增補或修訂建議材料填寫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真實完整原則,提出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的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和我國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出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或由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等部門及有關技術機構提出建議。具體模板見附件1。經(jīng)形式審核后以正式文件報送至辦公室。  

第六條報送辦公室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材料應包含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書和形式審核意見。  

第七條辦公室對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開展初步審查。  

第八條通過初步審查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書及相關材料,由辦公室提請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初步審查未通過的,辦公室將初步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單位,具體模版見附件2。  

第九條根據(jù)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收集情況,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專家委員會會議進行審查。如遇食品安全重大問題或突發(fā)事件,可緊急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開展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  

第十條專家委員會審查時,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到會為有效。  

第十一條審查需要重點考察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根據(jù)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學等科學數(shù)據(jù),確定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是否通過。  

第十二條專家委員會審查原則上采取協(xié)商一致的方式,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綜合審查意見,全體參會委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專家委員會的綜合審查意見應當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等內容,具體模板見附件3。  

第十四條辦公室應在專家委員會審查會議后10個工作日內,將綜合審查意見報送至市場監(jiān)管總局。  

第十五條市場監(jiān)管總局會同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專家委員會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后,以公告形式發(fā)布非食用物質名錄。  

第十六條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附件1: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增補或修訂建議書.pdf

   附件2:初步審查意見反饋表.pdf

   附件3:專家意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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