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裁量權。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自治區2023年8月30日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裁量權有關工作部署,加強我區工信領域行政執法行為管理,約束自治區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我廳對《關于印發自治區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7〕887號)進行修訂,并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適用規定(試行)》)。
二、起草過程
我廳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認真學習研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文件精神,并在總結《關于印發自治區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7〕887號)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學習有關省份、廳局開展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方式方法,結合我區實際,研究起草了《適用規定(草案)》。多次征求廳相關處室意見,形成《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在廳官網上發布公告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文征求意見,形成《適用規定(初稿)》。9月底,召開專家論證會,認真研究吸收專家反饋的意見建議,經過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試行)》。
三、主要依據
(一)《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23〕54號)
(三)《行政許可法》
(四)《行政處罰法》
(五)《行政強制法》
(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權責清單》
四、主要內容
《適用規定(試行)》分為適用規定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規定共七點。對《適用規定(試行)》出臺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相關定義、工作原則、職責分工、適用效力、適用時間等內容進行明確。
(二)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共17項。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技術改造類)、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領域、監控化學品管理領域、無線電管理領域行政許可的審批情節進行細化,對審批時限進行明確。
(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共42項。裁量基準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的相關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領域、監控化學品管理領域、無線電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細化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六個階次。
(四)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共1項,體現在無線電管理領域,并根據實際執法情況對行政強制進行了細化。
相關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桂工信規范〔202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