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金沙經濟開發區、冷水河風景區、沙土三化同步統籌發展改革試驗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金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我縣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秩序,加強專用標志的管理,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生產、加工、銷售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的單位、個人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批準的產地范圍和質量技術要求生產的產品。
第四條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協調相關部門和企業做好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要求,成立金沙縣“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場監管部門及白酒方面的專家組成,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審查;
(二)負責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監督使用;
(三)負責辦理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和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四)負責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專用標志管理
第六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文字組成。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金沙縣現轄行政區域(國家質檢總局2016年第9號《公告》批準)。
申請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生產工藝為純糧固態發酵,并通過相關認證;
(三)具備1萬噸以上的基酒生產能力;
(四)質量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金沙回沙酒》地方標準。
第七條 凡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同類產品生產者,可向金沙縣市場監管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一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書、生產許可證、企業產品標準登記證;
(三)產品生產者簡介;
(四)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據的使用批準檢驗報告;
(五)產品產自地理標志保護產地范圍內的說明;
(六)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金沙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生產者的申請組織初審,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后發給《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
第九條 獲準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生產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十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專用標志,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其選定的印刷單位應當報縣市場監管局備案后方可按核準量印制。粘貼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將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粘貼用專用標志印制的規格、數量報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的使用實行每年復審一次,期限為每滿一年提前一個月。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應當建立原料收購和生產銷售記錄,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經檢驗符合標準方可使用印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包裝及標識。否則,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銷售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并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十四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生產者不得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單位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轉讓和買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使用權之前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十七條不按時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單位,不得繼續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未按標準組織生產或其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的,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暫停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或抽檢仍不合格的,報請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撤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接受企業酬金,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金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我縣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秩序,加強專用標志的管理,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生產、加工、銷售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的單位、個人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批準的產地范圍和質量技術要求生產的產品。
第四條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協調相關部門和企業做好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要求,成立金沙縣“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場監管部門及白酒方面的專家組成,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審查;
(二)負責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監督使用;
(三)負責辦理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和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四)負責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專用標志管理
第六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文字組成。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金沙縣現轄行政區域(國家質檢總局2016年第9號《公告》批準)。
申請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生產工藝為純糧固態發酵,并通過相關認證;
(三)具備1萬噸以上的基酒生產能力;
(四)質量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金沙回沙酒》地方標準。
第七條 凡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同類產品生產者,可向金沙縣市場監管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一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書、生產許可證、企業產品標準登記證;
(三)產品生產者簡介;
(四)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據的使用批準檢驗報告;
(五)產品產自地理標志保護產地范圍內的說明;
(六)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金沙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生產者的申請組織初審,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后發給《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
第九條 獲準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生產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十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專用標志,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其選定的印刷單位應當報縣市場監管局備案后方可按核準量印制。粘貼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將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粘貼用專用標志印制的規格、數量報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的使用實行每年復審一次,期限為每滿一年提前一個月。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應當建立原料收購和生產銷售記錄,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經檢驗符合標準方可使用印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包裝及標識。否則,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銷售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并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十四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生產者不得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單位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轉讓和買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使用權之前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十七條不按時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單位,不得繼續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使用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未按標準組織生產或其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的,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暫停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或抽檢仍不合格的,報請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撤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接受企業酬金,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金沙回沙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