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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監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4-02-18 373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監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對食品小經營店實行備案管理,授權省市場監管局制定食品小經營店具體認定標準。

《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川市監規發〔2023〕10號)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食品小經營店包括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店;食品小銷售店是指具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銷售經營場所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不含100平方米),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食品銷售經營場所包括食品銷售、貯存等區域。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小經營店的備案依據主要是《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小銷售店應當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無需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川市監規發〔2023〕10號)相繼實施,我省對食品小經營店的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調整,致使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客觀情況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為了指導各地有關部門和廣大食品經營者正確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和食品小經營店備案,特制發本通知。

二、監督管理

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小經營店的監督管理主要依據是《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和食品小經營店備案的經營者法律責任和享有的權利是有區別的,總體來看,對食品小經營店的要求有所降低,但是,食品小經營店不得經營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高風險食品。新的政策實施,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政策宣傳,指導備案受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廣大食品經營者正確辦理有關備案。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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