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且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對于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食品標識不得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洗衣液奶茶”的容器與洗衣液容器相似,消費者習慣性認為這種容器是裝洗衣液等日用品的。兒童和老人等消費群體具有獵奇心強,辨別能力低的特點,容易造成誤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一旦誤食可能損害消費者人身安全。
知識點補充
除了有“洗衣液奶茶”在包裝外形上做文章,還存在企業將普通食品產品形態做成特殊劑型的案例,造成部分不了解情況的消費者將普通食品誤以為是保健食品。對此監管部門也有明確規定。
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膠囊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范圍請示的回復》(質檢食監函[2007]155號)明確,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其名稱、形態、食用方法極易使消費者造成保健品或藥品誤導的產品,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普通食品,該類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要求,使用片劑、膠囊、口服液、沖劑、丸劑等形態,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產品,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范圍。該公告雖然沒有正式出臺,但是可以從中看出對于普通食品加強整頓的監管意向。
結語
食品創新本應該鼓勵,但有違食品安全倫理底線的做法并不能提倡。此前已有不少媒體報道過因外包裝相似而造成消費者誤導誤食的事件。普通食品包裝做成其他產品的外形,應在標簽標識醒目警示進行說明,如果企業沒有盡到應盡義務造成損害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等問題,企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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