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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興奮劑管理有關規定的公告(國食藥監辦[2008]341號)

   2013-01-10 621
核心提示:  根據《反興奮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

  根據《反興奮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和進出口。為進一步加強對興奮劑的管理,為體育競賽創造良好環境,現將加強興奮劑管理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嚴禁化工企業生產銷售、藥品企業未經批準生產銷售、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進出口和未經備案接受境外企業委托加工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二、嚴禁運動員、教練員攜帶興奮劑進入中國國境(經批準獲得治療用藥豁免的除外)。

  三、個人因醫療需要攜帶或郵寄進出境自用合理量范圍內的興奮劑,海關按照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處方的管理規定,憑醫療機構處方予以驗放。

  四、運動員在就醫購藥時,應當主動向醫師說明運動員身份。

  五、購銷含興奮劑藥品的,購買者應當索取有效購銷憑證,銷售者必須主動提供。

  六、嚴禁通過互聯網非法銷售興奮劑和發布銷售興奮劑信息。

  七、嚴禁在銷售的食品、保健品中添加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八、對違反《反興奮劑條例》和本規定行為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九、運動員投訴興奮劑事件的,應當提供必要證據,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證。新聞媒體報道興奮劑事件的,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依法據實報道。

  十、凡是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和進出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依法從嚴查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委員會

  二○○八年七月八日



 
標簽: 銷售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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