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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適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14部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策解讀

   2022-01-04 668
核心提示: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近期省市場監管局印發了《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適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14部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近期省市場監管局印發了《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適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14部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的要求,我局已先后制定發布47部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裁量基準。為進一步促進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繼續針對14部行政執法中市場監管重點、高頻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

《裁量基準》是對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區分從輕、一般、從重情節對行政處罰裁量幅度適用標準具體化,強調行政處罰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防止出現同案不同罰、重過輕罰、輕過重罰等執法不公的現象,切實提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統一性和權威性,提高全省市場監管系統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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