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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舟政發〔2021〕29號)

   2021-12-21 611
核心提示:現將《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為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深化平安舟山建設,推進我市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舟山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舟山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提高公眾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發的危害。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行業(領域)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協同應對,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切實履行突發事件防范與應急處置職責。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和集中統一、高效權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撐的應急管理機制。

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相結合,做好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有針對性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鼓勵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研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抵御各類風險的綜合防范能力。

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事發地黨委領導下,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采取鼓勵措施和市場機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廣泛參與,形成政府、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協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堅持效率優先,信息報送及時,跟蹤研判科學,決策預警精準,應對處置迅速,最大程度降低和減少突發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加強部門協同、區域協同、軍地協同,健全完善各類應急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公眾合法權益,強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強化應急裝備技術支撐,依靠科學技術,利用數字化手段,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2 分級應對

2.1 事件分類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氣象災害、洪澇臺旱、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農林作物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海上溢油事故、漁業船舶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等。

2.2 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特別嚴重,對多個地區或全市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

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嚴重,對某地區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

較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較嚴重,對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

一般突發事件是指事態較輕,僅對局部較小范圍內社會財產、人身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

各類突發事件的量化分級標準在相應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2.3 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2.4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實行分級響應。當超出事發地政府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開展應急處置。響應分級一般按以下對應層次實施: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并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向市政府請求啟動市級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并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市級應急響應立即啟動,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領導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市政府分管副市長赴事發地,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市級應急響應立即啟動,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工作,并同時向省政府報告請求支援,在省支援抵達同時,移交指揮權,根據要求繼續做好應急工作。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市級領導機構

在市委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領導機關,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解決全市應急管理重大問題,統籌各類應急救援資源,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3.2 專項指揮機構

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指揮機構,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專項指揮機構組成由各專項預案確定。市領導按照分工擔任各專項指揮機構總指揮,成員由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綜合工作由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承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主要牽頭部門見附件1)

3.3 工作機構

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綜合工作。(應對突發事件市級有關單位職責參見附件2)

3.4 現場指揮機構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現場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物資保障、信息發布、基礎設施保障、通信保障、專家支持、善后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現場指揮機構工作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現場總指揮負責組織研究并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定工作組負責人員。現場總指揮發生變動或更替的,應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

3.5 專家組

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防范應對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根據突發事件現場處置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現場專家組,為風險防范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注重發揮專業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應急專家組,為應對處置突發事件和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

3.6 縣(區)、功能區指揮機構

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 風險防控

4.1 風險識別

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清單、臺賬及信息共享和公開機制,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落實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主要參考。

4.2 風險提示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開展風險研判并作出防范提示。

(1)組織風險研判。各有關部門應不定期組織專家開展會商,研判本行業(系統)的隱患風險,并向市專項指揮機構報告分析研判結論;市專項指揮機構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會商研判,提出綜合研判成果。

(2)梳理風險清單和管控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系統)風險隱患逐條梳理,列出風險隱患清單,并對照風險隱患清單逐條提出管控措施,明確管控要求,報送市專項指揮機構。

(3)開展風險提示。市專項指揮機構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報送的風險清單,匯總形成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風險提示單,統一發送至有關地區。

4.3 風險管控

(1)健全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完善風險化解機制,建立健全風險研判機制、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風險防控協同機制、風險防控責任機制。加強重點行業領域風險排查、評估和監測預警工作,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排查各類風險,依托數字化平臺建立風險信息庫,加強實時監控和趨勢分析研判,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重大風險的研究,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負責對下一年度該類突發事件風險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和預測,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2)建立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建立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風險隱患報告制,嚴格實施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底線措施,全面徹底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建立健全鄉村公共衛生管理機制,落實公共衛生責任,加強網格化管理。對影響范圍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有關部門要研究落實治本措施,并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

(3)強化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應當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增強風險防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風險管理制度。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業單位要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和公共衛生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和公共衛生風險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5)加強社會治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堅持底線思維,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切實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各項工作,提升突發事件預防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

5 監測預警

5.1 監測

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繪制風險圖。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明確監測項目,加密監測網點,完善監測網絡,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結合基層治理四平臺,加強突發事件風險因素監測。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數據庫,建設突發事件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平臺,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5.2 預警

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綜合運用各類傳播渠道,發揮基層網格作用,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綜合預警區域和等級,繪制動態風險等級圖,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接到報警信息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或有關部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經過審批后通過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預警信息。

經分析評估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客戶端、“安全碼”應用、短信、電子顯示屏、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發送到戶到人。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結合區域風險圖組織綜合研判,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③定期向社會公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④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⑤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救援力量、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⑥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資和裝備,及時開放應急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⑨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⑩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發揮人員轉移“安全碼”作用,確保受影響人員應轉盡轉,及時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預警解除。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加強會商研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會商建議,按程序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發布。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立即發布解除預警的通知,并通報相關部門。

6 應對處置

6.1 信息報告

(1)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創新基層管理體制機制,統籌地質災害群測群訪員、水庫巡查員、海岸巡查員、氣象協理員、全科網格員、社區醫生等資源,實現社區(村)網格員全覆蓋。充分發揮風險防控平臺作用,落實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災情疫情第一時間報告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災害信息員、基層網格員、社區醫生和有關學校、醫院、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在收到報告信息后,要及時向本級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嚴格遵守“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緊急信息報送的時限規定,情況緊急的可以越級上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

(4)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初判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5)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6)加快信息報送速度,首報信息內容應簡明扼要,因事件情況復雜一時無法核實清楚的,可先報初步情況,再跟進續報進展情況。可通過各類渠道直接發送現場視頻、圖片、圖像等信息內容,實現信息第一時間報送和多維度分析判斷。

(7)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8)各級應急牽頭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資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

6.2 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或事發區域管理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對因本單位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負責人要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接到報告后,迅速核實基本情況,科學研判事態發展,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6.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市級以下地方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應對原則分別負責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政府根據事發地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市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市政府可報請省政府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

(2)現場指揮。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科學制定應對處置方案,合理規劃應急隊伍工作區域和次序、應急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為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應急力量到達突發事件現場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現場指揮機構要匯總現場救援處置信息,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時,下級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協同聯動。軍隊和武警應急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調度指揮。社會應急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視情啟動跨區域增援調度機制,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6.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保障救援所需藥品的供應與質量安全。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調運儲備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疏導化解矛盾。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管控公共設施。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閉公共場所。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保護重要目標。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和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維護社會穩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本地區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市人民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6.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步進行。對于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1)信息發布。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后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國務院或國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省政府或省級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執行。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市縣兩級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形式。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正確引導輿論。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6.6 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市內部分地區或全市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6.7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7 恢復與重建

7.1 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7.2 恢復重建

按照“中央統籌指導、地方為主體、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健全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發改、財政、公安、交通、民航、通信、住建、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需要市級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提出請求,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需要省級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級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7.3 調查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將調查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準備與支持

8.1 應急隊伍保障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國家隊、主力軍。各級政府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推進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由單一滅火救援向全災種綜合救援轉變。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縣級以上應急、網信、經信、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水利、住建、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文廣旅體、衛健、市場監管、氣象、電力、通信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優化專業應急隊伍結構和區域分布,提高救援裝備水平與核心救援能力。組織隊伍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完善應急救援人員保障。

(3)軍隊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完善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建立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工作機制。完善軍地間災害預報預警、災情動態、救災需求、救援進展等信息通報制度。

(4)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勵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進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綜合性鄉鎮(街道)應急隊伍建設,發展地質災害員、水庫巡查員、氣象協理員、全科網格員等一員多職應急信息員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應急管理部門要統籌社會應急隊伍的培育建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指揮協調機制和補償補助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各類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激勵環境。

8.2 資金保障

(1)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工作等資金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3)建立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補償機制。市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各地根據實際制定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實施辦法。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有關部門(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

8.3 物資保障

健全應急物資管理體制機制,優化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布局,建設綜合性應急物資儲備庫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快應急產業發展,建立儲備充足、反應迅速、抗沖擊能力強的應急物流網絡,健全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商務局等部門加強分工合作,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發展規劃。建立國家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8.4 醫療衛生保障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完善各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醫療急救專家庫和建設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提高醫療衛生應急保障能力。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儲備醫療耗材和藥品,必要時協調組織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全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強化受災地區所需藥品質量監管,必要時應組織動員社會企業向受災地區提供救援所需醫藥物資。

8.5 社會治安秩序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社會治安秩序維護,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措施。

8.6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港航、海事、航空、郵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航空、公路、水運等應急運力協調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執行任務的應急車輛憑“安全碼”優先放行、免費通行。加強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確保受災時交通運輸安全暢通。進一步規范社會運力征用程序,完善補償辦法。深化軍地合作,實現運輸資源優勢互補。

8.7 通信保障

(1)市通發辦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及時修復加固通信基礎設施,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2)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加強通信資源的統籌規劃和整合共享,實現有線、衛星和無線通信網融合互通,構建空天地一體、全域覆蓋的應急通信網,不斷提升“斷網斷電斷路”等極端復雜條件下的應急通信保障能力。

8.8 公共設施保障

(1)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2)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護場所,明確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部門(單位),在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定時宣傳、公布,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8.9 科技支撐

(1)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技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應急指揮平臺體系。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與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四平臺”互聯互通的省、市、縣(區)三級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實現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上一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臺建設。市、縣(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快建設“數據共享、應用協同、場景可視、精準管控、指揮高效”的自然災害及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數字化平臺,充分運用數字化手段,有效提升監測預警能力、監管執法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8.10 跨區域合作

建立健全市內外跨區域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區域交流合作,實現應急預案銜接、應急資源共享、應急能力互補。做好重要活動和重大會議期間的信息通報、聯動響應工作。逐步實現在應急隊伍、應急物資、應急預案、應急專家及應急培訓基地等方面的共享共用。

9 預案管理

9.1 預案體系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9.1.1 預案分類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主要規定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應急保障等。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區域、本單位內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的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和自救互救等。

9.1.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為遂行具體任務,根據實際處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9.2 預案編制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應急預案編制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預案編制修訂工作完成前,鼓勵探索以情景構建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對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驗并加以完善。

(3)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9.3 預案審批

(1)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推動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重點加強各級各類指揮機構、信息報送、隊伍建設、物資儲備、協調機制等應急準備工作的銜接。

(2)總體應急預案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各級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3)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以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應急預案由本級制定,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由本級制定,報主管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基層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制定,報送縣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備案。

(6)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大型活動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組織編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印發,報所屬地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并抄送所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7)重大基礎設施應急預案由業主單位組織編制,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8)跨區域應急預案由縣級以上政府與相鄰同級政府協商確定牽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由相關縣級以上政府共同審批簽發,報共同上一級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相鄰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跨區域應急預案,各自分別報上一級政府相應部門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9.4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定期組織演練,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9.5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9.6 宣傳與培訓

(1)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等活動,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9.7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附則

(1)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起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應急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同時推進預案的數字化建設,提高應急預案的實用性。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5年9月30日印發的《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舟政發〔2005〕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主要牽頭部門

2.應對突發事件市級有關單位職責

附件1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主要牽頭部門

序號

類別

預案名稱

牽頭部門

1

舟山市森林火災專項應急預案

市應急局

2

舟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市應急局

3

舟山市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

市應急局

4

舟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市應急局

5

舟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市應急局

6

舟山市無動力修造船舶防臺風應急預案

市經信局

7

舟山市農作物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市農業農村局

8

舟山市處置水利工程險情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9

舟山市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市資源規劃局

10

舟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氣象局

11

舟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市生態環境局

12

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13

舟山市海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舟山海事局

14

舟山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市應急局

15

舟山市城市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市城管局

16

舟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17

舟山市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18

舟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生態環境局

19

舟山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住建局

20

舟山市旅游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市文廣旅體局

21

舟山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市消防支隊

22

舟山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普陀山機場

23

舟山跨海大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大橋管理中心

24

舟山市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港航和口岸局

25

舟山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市生態環境局

26

舟山市海上溢油應急預案

舟山海事局

27

舟山市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生態環境局

28

舟山市海上保稅油供油項目事故應急預案

舟山海事局

29

舟山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市發改委

30

舟山市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預案

市發改委

31

舟山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舟山海事局

32

舟山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市交通局

33

舟山市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市場監管局

34

舟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市場監管局

35

舟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市農業農村局

36

舟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市衛健委

37

舟山市突發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事件應急預案

市衛健委

38

舟山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

市發改委

39

舟山市及市本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

市商務局

40

舟山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外辦

41

舟山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市金融辦

42

舟山市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委政法委

43

舟山市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44

舟山大型群眾性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45

舟山市民族宗教突發公共事件預案

市民宗局

46

舟山市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市教育局

47

舟山市處置大規模暴力犯罪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48

舟山市涉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市臺辦

49

舟山市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

市委網信辦

50

舟山市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51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

市委宣傳部

52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人員防護保障行動方案

市人防辦

53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市衛健委

54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道路水路運輸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市交通局

55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

市財政局

56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方案

市公安局

57

舟山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商務局

58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市科技局

附件2

應對突發事件市級有關單位職責

1.市紀委市監委機關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監督的再監督”的定位,負責組織對突發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2.市大數據局  組織、協調突發事件相關數據資源的整合、歸集、應用、共享和開放,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數據支撐。

3.市委宣傳部  (市委網信辦) 牽頭負責輿情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牽頭負責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對;負責統籌協調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調控工作。

4.市委統戰部  參與海外涉及僑胞事件應對處置;負責統籌海外僑胞救災捐贈工作。

5.市委政法委  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統籌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6.市發改委  組織擬訂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年度計劃、重要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牽頭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年度計劃實施的綜合監督;牽頭統籌協調災后重建的重要事項,提出災后重建總體安排;指導做好受損能源設施搶修,負責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牽頭負責全市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主管全市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工作。

7.市經信局  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級醫藥(不包含醫療機構醫療物資儲備)和食鹽的儲備管理工作。

8.市教育局  協助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等工作,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規劃及相關修建工作;負責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9.市科技局  負責圍繞防災減災救災共性關鍵技術和應急監測、防護及救援裝備等組織實施科研攻關。

10.市公安局  牽頭負責恐怖襲擊案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應對處置;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現場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

11.市民政局  指導經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救助工作;規范社會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12.市財政局  負責協調落實應急保障資金,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

13.市人社局  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獎勵優待、受災群眾就業等工作。

14.市資源規劃局  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測繪保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參與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

15.市生態環境局  牽頭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應急監測。

16.市住建局  牽頭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對處置;參與災后重建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7.市交通局  指導公路、水路客運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保障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協調解決災區受損公路搶修,保持道路暢通;按規定協調重要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

18.市水利局  承擔實時水雨情監測和水情、旱情預警;承擔主要江河洪水預報,協助做好沿海風暴潮監測和預報;對洪水、暴雨、臺風暴潮和干旱可能帶來的危害等作出情勢分析,提出防御建議;組織實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和水毀水利工程修復;指導水利系統防汛物資儲備與管理;承擔水利工程搶險和堰塞湖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

19.市農業農村局  牽頭負責主要農作物重大病蟲疫情應對處置;牽頭負責動物疫情應對處置;負責災區種苗供應、冷熱害和動物疫病的預報和防治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掌握農業受災面積及損失情況,幫助、指導受災群眾搞好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

20.市商務局  負責協調事發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掌握商貿流通企業損毀情況,指導恢復事發地市場供應和商貿企業生產自救;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省調撥救災物資、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局的動用指令,負責救災物資調出供應。

21.市文廣旅體局  負責協調指導相關部門保障災區廣播、電視系統的正常運行,做好損毀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工作;負責指導旅游景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助建設旅游景點應急避難場所;負責指導文化和旅游領域安全監督和應急管理工作。

22.市衛健委  牽頭負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的應對處置;組織屬地醫療機構實施災區醫療保障工作;指導協調災后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3.市應急局  牽頭負責自然災害、地震災害應對處置;負責地震監測預報預警、震情跟蹤與分析研判、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提出地震應急響應等級建議,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參與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承擔市應對重特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災情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領導組織重特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組織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參與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配合開展新聞宣傳工作。

24.市外辦  牽頭負責涉外事件應對處置;參與涉及國際救援事務。

25.市市場監管局  牽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疫苗安全事件應對處置;負責災區藥品質量監管工作,協同做好災區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參與受災地區醫藥產業重建工作;牽頭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食品藥品疫苗等市場監管事件應對處置;依法加強災區市場食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保障食品、產品質量安全;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穩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26.市金融辦  負責建立健全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制。

27.市統計局  負責提供基礎統計數據,協助做好災情數據分析、匯總工作。

28.市人防辦  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響警報器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

29.市城管局  負責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城區河道、防澇排水、城鎮燃氣、戶外廣告、園林綠化養護、城市公園管理、垃圾處理、公共自行車、污水處理和路燈管理等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30.市海洋與漁業局  負責全市水產捕撈、養殖、遠洋漁業、新興漁業產業發展等漁業生產安全和海上漁船事故搶險救助;負責組織開展海洋漁業資源環境調查與監測,組織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和監督漁業污染、水產健康養殖、水產養殖污染、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事故的應對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安全和海上漁船事故搶險救助。

31.市港航和口岸局  負責指導水運建設市場、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水運工程(不含陸島交通碼頭)的安全生產和事故應對;負責港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水路貨物運輸企業及船舶管理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關系國計民生物資的緊急運輸。

32.市大橋管理中心  牽頭負責舟山跨海大橋突發事故的應對處置;協助保障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放行。

33.市紅十字會  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34.舟山海事局  負責水上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保障救災物資水上運輸暢通;監督指導海上船舶防臺工作;組織開展海上搜救;組織開展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演練;牽頭開展海上溢油、船舶污染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35.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引導金融機構為搶險救援、災后重建提供資金支持。

36.舟山銀保監分局  督促保險公司做好防災防損及保險理賠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災害保險科普宣傳工作;指導轄區內銀行機構對災后救援和恢復生產提供綜合金融支持。

37.市氣象局  負責氣象災害應對處置;負責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天氣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為救援救災工作提供氣象保障。

38.市無管局  負責應急頻率保護,做好災區無線電監測保障工作。

39.市消防支隊  負責組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40.市電力局  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41.市通發辦  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應急通信以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負責信息通信業應急體系和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42.普陀山機場  監督、指導轄區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按授權參與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事故調查;組織協調轄區重點抗災救災物資航空運輸保障;監督、檢查、指導轄區民航單位加強民航應急工作。

43.電信、移動、聯通舟山分公司  負責處置突發事件通訊保障,確保應急救援信息聯絡暢通。

44.市自來水公司  負責組織指揮災區供水設施的搶險、搶修工作,保障災區安全、均衡供水。

45.中石化舟山分公司  負責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源保障。

46.舟山警備區  負責組織指揮民兵等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必要時應市政府或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專項指揮機構請求,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7.武警舟山支隊  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救災秩序和社會治安。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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