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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抽樣規則(試行)》的通知(質檢食函〔2013〕266)

   2013-10-28 544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明確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要求,我局組織制定了《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規則(試行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明確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要求,我局組織制定了《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規則(試行)》(附件),現印發各局,請遵照執行。
 
  附件:《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規則(試行)》
 
  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3年10月8日
 
  附件
 
  輸歐發芽用種子微生物檢驗抽樣規則(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輸歐盟發芽用種子微生物檢測檢驗取樣。
 
  二、制定依據
 
  《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SN/T0800.1-1999)、《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GBT 4789.1-2008)。
 
  三、批次規定
 
  依據《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SN/T0800.1-1999)中的作批規定。
 
  四、樣品數量
 
  每一批次需要抽取5個樣品供進行微生物檢驗;品質及檢疫樣品從做完微生物檢驗后的5個樣品混合樣中抽取。抽樣重量按照《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中的規定執行。
 
  五、微生物檢測樣品的抽樣方法
 
  依據《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計算總取樣點,然后將總取樣點數量平分為5份確定每一個微生物樣品取樣點數。
 
  六、抽樣、樣品保存及運輸過程要求
 
  按照《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中規定的采樣原則操作,確保抽樣過程遵循無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污染;樣品在保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樣品中原有微生物數量變化,保持樣品原有狀態。


 
標簽: 檢驗 檢測 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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