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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解讀:《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2021-11-03 655
核心提示:《監督檢查實施細則》(送審稿)主要包含總則、監督檢查主要方式、監督檢查程序、監督檢查結果處置、監督檢查工作要求、附則,共六章三十四條。

一、修訂的必要性

市場監管部門對職責范圍內工業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是《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的法定職責,也是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有效監管手段,但具體實施中缺少細化的工作規范。《產品質量法》規定了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并未規定對企業生產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方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只規定了對獲證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工商總局令第85號)規定了流通領域的監督檢查內容,但已于2020年1月1日廢止。目前,我省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仍主要依據2017年原省質監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山東省質監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通知》(魯質監工發〔2017〕38號),該文件規定的是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要求,并不包括流通環節監督檢查,與市場監管改革后生產、流通一體化監管的工作要求不一致,也難以適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當前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為指導全省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亟需修訂《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

該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制定。

三、起草過程

機構改革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嚴守產品質量安全底線,積極探索生產、流通一體化監管,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范。在此基礎上,省局牽頭起草并與部分市局、技術機構等反復溝通交流,數易其稿,修訂完成《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本次修訂擴大了文件的適用范圍,強調了“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梳理規范了監督檢查程序,刪除了部分與其他文件重復和不易落地執行的條款,并對檢查記錄表等文書進行了認真調整完善。

《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于4月19日-5月19日通過省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發各市局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25條意見,經集體研究討論,共采納8條、部分采納2條、不予采納15條。其后,提交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按照法規處意見進行了調整、完善。

四、主要內容

《監督檢查實施細則》(送審稿)主要包含總則、監督檢查主要方式、監督檢查程序、監督檢查結果處置、監督檢查工作要求、附則,共六章三十四條。

(一)總則。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省市縣三級職責分工、基本原則等。

(二)監督檢查主要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檢查分類、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的制定、監督檢查的重點以及信息化要求等。

(三)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實施監督檢查的程序、要求、內容和方法等。

(四)監督檢查結果處置。主要包括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程序、檢查結果的上報和公開等。

(五)監督檢查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對檢查人員的紀律要求、監督檢查工作保障以及對監督檢查工作的督查等。

(六)附則。主要包括文件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0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2月1日。
相關鏈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市監質監規字〔2021〕4號)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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