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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 (粵衛辦監督函〔2021〕15號)

   2021-08-26 947
核心提示:請各地結合《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通知》(粵衛規〔2019〕9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優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準入服務工作的通知》(粵衛辦函〔2019〕100號)的要求,切實落實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省疾控制中心、省職業病防治院、省衛生監督所:

現將《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以下簡稱《國家改革措施》)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請各地結合《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健康系統“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衛辦政法函〔2020〕1號)文件要求,落實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和放射診療許可“證照分離”改革措施。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規做好轄區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放射診療機構的行政審批并歸集相關信息,及時上網公布,方便社會和公眾查詢、監督;要落實放管結合,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在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有效期內,至少開展1次評估檢查。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已受理資質延續申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作出資質認可決定前,原有資質證書繼續有效;經現場評審不予資質認可的機構,不得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二、請各地結合《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通知》(粵衛規〔2019〕9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優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準入服務工作的通知》(粵衛辦函〔2019〕100號)的要求,切實落實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

三、請廣州、深圳、珠海市衛生健康局(委)根據《國家改革措施》要求,指導轄區內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音樂廳等7類公共場所備案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以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自由貿易試驗區公共場所衛生備案表參考模板詳見附件1,各自貿區可根據轄區實際優化備案表內容,并自行確定公共場所備案后現場核查期限以及具體核查辦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嚴格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分別向我委職業健康處和綜合監督處反映。

附件1:   自由貿易試驗區公共場所衛生備案表(參考模板).docx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1年8月3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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