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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 解讀

   2021-07-19 306
核心提示:原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暫行辦法》,進一步做好我

原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暫行辦法》,進一步做好我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原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正式制訂下發了《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暫行細則》,在機構改革后,修訂形成《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規范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行政行為,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企業存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途徑

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隨機抽查、投訴舉報、案件辦理等方式,發現企業是否存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需要注意兩點:

(一)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的,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動移轉至經營異常名錄中。

(二)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在核查后會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其中,“依法履職”除了隨機抽查、案件辦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外,還可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二、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和時限

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企業存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后,將由登記機關按照初審、審核、列入的程序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其中:

(一)未按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列出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企業名單,完成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審批流程,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予以公示;

(二)未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企業即時信息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審批流程,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予以公示;

(三)公示年度報告信息、企業即時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審批流程,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予以公示。

三、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向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書面申請,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收到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后,按照核查、初審、審核、移出的程序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其中:?

(一)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是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前提。

(二)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市場監管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先行公示未公示的即時信息,是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前提。

(三)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更正公示的信息,是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前提,市場監管部門還將對企業更正后的信息進行核查。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如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需要符合兩種情形之一:第一,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新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第二,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并經過市場監管部門核實。市場監管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需要特別予以注意的是:一是對因未按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因未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企業即時信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收到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時,當場予以核查;二是對因公示年度報告信息、企業即時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收到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

四、企業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提出異議的程序

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利,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場監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改。

同時,將企業列入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市場監管部門都會作出相應的文書,企業也可依法對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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