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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贛安〔2021〕18號)

   2021-06-18 962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中央駐贛企業和省屬集團公司:經省政府同意,為進一步壓緊壓實地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中央駐贛企業和省屬集團公司:

經省政府同意,為進一步壓緊壓實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持續推進我省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更好統籌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現將《江西省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

江西省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減少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管理是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由省、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對安全生產領域存在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書面警告警示,并督促限期整改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掛牌警告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實施,對設區市、贛江新區的掛牌警告管理由省安委會負責,對縣(區)的掛牌警告管理由設區市安委會負責。必要時,省安委會可直接對存在嚴重安全生產問題的縣(區)進行掛牌警告。

掛牌警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安委辦)具體承擔,并負責組織對掛牌警告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條 安全生產掛牌警告分為紅牌警告、黃牌警告兩種等級,紅牌警告期為6-12個月,黃牌警告期為3-6個月。

被掛牌警告地在警告期內再次發生安全生產嚴重問題的,視情延長警告期。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施紅牌警告管理: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

(二)設區市30日內、縣(區)180日內發生3起(含,下同)以上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險事故(合并計算,下同)的;

(三)黃牌警告期內又發生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施黃牌警告管理:

(一)設區市180日內、縣(區)270日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涉險事故,或者縣(區)30日內工礦商貿領域發生3起以上死亡事故的;

(二)上級機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集中存在安全生產打非治違不力、屢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等問題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安全生產問題,需要實施黃牌警告管理的。

第七條 事故發生在管轄范圍外但主要違法行為集中發生在當地的,該事故納入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掛牌警告管理。

第八條 掛牌警告管理由安委辦提出建議,報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后,由安委會制發《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督辦單》。

實施掛牌警告管理的安委辦應當加強督促、指導,及時跟進問題整改。

第九條 《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督辦單》包含以下內容:

(一)被掛牌警告的設區市、縣(區)名稱;

(二)掛牌的種類和掛牌警告的原因;

(三)警告期的起止時間;

(四)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條 被掛牌警告地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掛牌警告提出的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人員,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一條 掛牌警告摘牌程序:

(一)被掛牌警告地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后,應當向上級安委會提出摘牌申請,并提供整改完成情況的書面材料;

(二)上級安委會在收到摘牌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由安委辦組織有關單位對被掛牌警告地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和明確意見建議,報安委會領導審批;

(三)安委會領導根據評估報告作出是否準予摘牌的決定。決定予以摘牌,原屬黃牌警告的,警告期滿后予以銷號;原屬紅牌警告的,警告期滿后降為黃牌警告管理,經3個月后未發生安全生產嚴重問題的,予以銷號。決定不予摘牌的,重新核定警告期,情節嚴重的可將黃牌警告升級為紅牌警告。

第十二條 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掛牌警告管理及其整改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巡查重點內容。符合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規定的,堅決實施“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西
標簽: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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