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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云南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

   2020-01-08 525
核心提示:為便于各地各部門、廣大企業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云南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云農規〔2019〕4號,
為便于各地各部門、廣大企業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云南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云農規〔2019〕4號,后簡稱《辦法》)相關內容,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凝聚各方合力,推動水產疫苗產地檢疫工作落實,現就《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擴大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試點的通知》(農漁發〔2019〕14號)《農業部關于印發〈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等3個規程的通知》(農漁發〔2011〕6號)要求;三是我省下一步工作的實際需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是一項新的工作,需要制定《云南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這一行政許可行為的工作規范。
 
  二、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是保障水產養殖生物安全的迫切需要。隨著水產養殖業規?;?、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生物安全日顯突出和重要。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可從源頭嚴防水生動物疫病傳播,是保障水產養殖業健康穩定發展、筑牢產業生物安全屏障的重要一環。
 
  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是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水產苗種未經檢疫而流通,面臨養殖病害傳播和流行的風險,給水產品質量安全帶來隱患。水產品是我省“綠色食品牌”重要的組成部分,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嚴防水生動物疫病傳播,規范養殖用藥,能夠大幅度提升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是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已納入全省涉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試點工作的要求,需要盡快制定可操作性規范和實施細則并下發施行;同時,無論從產業自身發展需要、還是依法行政要求,都迫切需要盡快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確保與全國同步實現相關工作的開展。
 
  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是保護生產經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開展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既有利于健康種苗的流通,建立綠色通道,促進養殖業發展,保障水產苗種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養殖業主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推動無規定疫病區建設管理,提升水生動物防疫水平。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內容涉及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地全過程,重點突出了可操作性,對相關流程和行政文書進行必要地規范。共有七章44條,13個檢疫規程表格樣式。包括漁業官方獸醫制度、檢疫申報、產地檢疫、檢疫處理、檢疫管理等具體內容,同時,配套設計了相應的規程表格等文書,便于實際工作中操作,也有利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
 
  “總則”對制定的必要性、適用范圍、主管部門、主要依據進行了明確;
 
  “漁業官方獸醫制度”對漁業官方獸醫確認程序、主要職責進行了規范;
 
  “檢疫申報”對養殖業主出售和運輸水產苗種進行檢疫申報的具體流程、辦理程序進行了規定;
 
  “產地檢疫”對出售、運輸水產苗種貨主、漁業官方獸醫、執業醫師如何相互協調完成產地檢疫事項進行了規范;
 
  “檢疫處理”對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對檢出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的處理方法和措施進行了要求;
 
  “檢疫管理”就行政管理部門如何指導、監督、管理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進行明確。
 
  四、適用范圍
 
  根據我省水產養殖業發展實際,明確了《辦法》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淡水魚、蝦、蟹等苗種產地檢疫。本《辦法》所稱水產苗種,是指用于繁育、增養殖生產、科研試驗以及觀賞的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
 
  五、重要意義
 
  建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制度,可以從苗種源頭控制重大水生動物疫病擴散,是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動水產養殖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我省發展“綠色食品牌”,實現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措施。
 
  六、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是《辦法》專門標注了“試行”,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的補充和完善;
 
  二是《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既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三是制定13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文書格式,是為了實際工作中便于操作和存檔備查。


 
地區: 云南
標簽: 農業 產地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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