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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政策解讀

   2020-08-14 647
核心提示:一、為何要制定《北京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促進經濟持
    一、為何要制定《北京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制定《北京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以下簡稱《容錯糾錯清單》),在全市全面推開。
 
    二、制定和執行《容錯糾錯清單》主要考慮哪些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誠實信用原則。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對簽署《整改承諾書》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市場主體不履行承諾或整改后再犯的,結合其違法的情節、危害程度,從重處罰。
 
    三、《容錯糾錯清單》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清單包括兩種情形,一類是法律規定中有具體罰則,但是由于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另一類是法律法規規定先行責令改正,及時改正之后則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共38項。這38項違法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根據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的行政處罰較輕,例如“警告”或較低數額的罰款;另一種是法律規定的處罰較重,比如使用“最高級”禁止用語的廣告違法行為,起罰點為20萬元;食品標簽案件,起罰點為5萬元,實踐中企業和基層執法人員都反映處罰過重,大量職業索賠人也利用這類行為要挾企業,索賠牟利。對這38項違法行為在免予或減輕適用上主要設定了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首次實施違法行為;二是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三是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四是能夠證明為“輕微違法行為”的其他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改正之后則不予處罰的行為,共41項。這些行為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行責令改正,及時改正之后無需行政處罰,如果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四、對于清單中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理,在程序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設計簡化程序?
 
    由于清單所列內容都為輕微違法行為,因此在合法、規范的前提下力爭做到程序從簡。對屬于《清單》第一部分適用范圍的,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之后,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經執法人員復查合格的,可以當場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期限超過立案期限的,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立案。屬于《清單》第二部分適用范圍的,核查之后,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立即糾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則不予立案。


    五、《容錯糾錯清單》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容錯糾錯清單》在全市市場監管系統適用。各區市場監管局在本《容錯糾錯清單》的范圍之外,可以對其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結合各區執法實踐,可以增加相應清單事項。
 
    對未列入《容錯糾錯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其他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容錯糾錯清單》的規定。

相關法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0〕99號)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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