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原創|食品中塑化劑知多少

   2020-08-28 412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中塑化劑污染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
     2019年11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中“塑化劑”污染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類,酒類食品受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俗稱塑化劑)污染風險,保障食品安全。從2011年臺灣的“起云劑”事件到近期的“白酒中塑化劑”事件,塑化劑一直是人們熱議的話題,倍受關注。本文匯總解析了我國目前對食品中“塑化劑”的相關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一、塑化劑簡介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白酒產品中塑化劑風險評估結果問答》等資料,塑化劑在我國大陸地區一般稱為增塑劑。是一類常用的塑料添加劑,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質的柔軟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捎米魉芑瘎┑奈镔|種類很多,如鄰苯二甲酸酯類、脂肪酸酯類、聚酯、環氧酯等。
 
    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劑,常用的品種有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主要作為增塑劑用于軟質聚氯乙烯(PVC)等材料。
 
    1.1食品中塑化劑的來源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資料,食品中“塑化劑”來源比較復雜,且這種物質本身具有易遷移的特性。經過多輪調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
 
    一是接觸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裝材料和密封材料等遷移入食品;
 
    二是環境中“塑化劑”對食品的影響,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劑”可能進入食品鏈影響食品。
 
    塑化劑,不是我國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也不是食品原料,不允許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經過充分安全性評價的塑化劑,可作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


    二、塑化劑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的使用規定
 
    作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的塑化劑,在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過程中使用時,需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9685-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和相關增補公告的要求。
 
    2.1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的使用規定
 
    GB 9685-2016中規定的可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主要有6種,分別為: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AP)、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與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鄰苯二羧酸-二-C8~C10支鏈烷基酯(C9富集)。詳細的使用原則、使用范圍、最大使用量、遷移限量(特定遷移限量、特定遷移總量限量)、最大殘留量,見下表1 GB 9685-2016 對塑料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要求。
 
    表1 GB 9685-2016 對塑料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要求


 
微信圖片_20200828081447


    特定遷移限量(SML)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到與其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某種或某類添加劑的最大允許量.
 
    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其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添加劑的最大允許總量。設置SML(T)是為了控制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所遷移的、具有相似化學功能基團或毒性的一類物質,或是某些產物所帶來的累積毒理效應和安全風險。
 
    三、塑化劑在食品中相關要求解析


    3.1塑化劑不允許直接加入到食品中
 
    2011年5月,原衛生部發布《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六批)》(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6號),將DEHP、DINP和DBP等1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列入該“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黑名單中。
 
    3.2食品中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限量要求


    (1)食品、食品添加劑中塑化劑通用限量要求
 
    2011年6月原衛生部發布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mg/kg,9.0mg/kg和0.3mg/kg。
 
    (2)香精香料中塑化劑限量的特殊規定
 
    2011年8月原衛生部發布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針對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做出了進一步解釋及規定:“食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總含量不超過60mg/kg的,可以允許繼續生產銷售和使用”。
 
    此次針對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單獨規定了一個總含量要求,是由于環境污染、包裝材料遷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濃縮富集工藝等原因,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可能超過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規定的最大殘留。
 
    對監督抽查食品用香精香料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超過規定最大殘留量的,應當進一步追查鄰苯二甲酸酯類來源,屬于人為添加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如系環境污染、包裝材料遷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濃縮富集工藝等帶入的,應當檢測其鄰苯二甲酸酯物質總含量(以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六批)》共17類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計算)。


    (3)白酒中塑化劑限量的建議水平
 
    2014年6月,原衛生部發布了《白酒產品中塑化劑風險評估結果》,2012年12月以來,白酒中塑化劑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的協調下,原衛生部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評估結果認為,白酒中DEHP和DBP的含量分別在5mg/kg和1mg/kg以下時,對飲酒者的健康風險處于可接受水平。


    (4)油脂類、酒類食品中塑化劑的限值要求
 
    2019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中“塑化劑”污染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對油脂類、酒類食品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要求與之前的公告要求基本一致。明確要求企業生產經營的油脂類、酒類食品,應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塑化劑最大殘留量的規定。
 
    《意見》再次明確了油脂類、酒類食品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要求:白酒和其他蒸餾酒中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別不高于5 mg/kg和1 mg/kg。油脂類、酒類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餾酒除外)、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餾酒除外)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 mg/kg、9.0 mg/kg、0.3 mg/kg。
 
    四、企業如何做好食品中塑化劑的污染風險防控
 
    市場監管總局最新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中“塑化劑”污染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整合了之前發布的關于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相關法規及評估結果,在強化對相關生產企業提出要求的同時,也給相關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中“塑化劑”污染風險防控提供了專業的規范指導。
 
    該《意見》從原輔料管控、食品相關產品管控、生產經營過程防控三個方面來指導企業防控油脂類、酒類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污染風險。同時明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要點。
 
    加強原輔料管控:建立并嚴格落實原輔料供應商審核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采購的油脂類、酒類食品原輔料,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要開展塑化劑項目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管控:建立并嚴格落實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在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的基礎上,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塑料包裝材料、密封墊片等開展塑化劑項目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劑的塑料包裝材料、密封墊片等包裝油脂類、酒類食品。
 
    加強油脂類、酒類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質的設備設施、管道、墊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劑,避免食品接觸污染。應加強貯存、運輸、交付、銷售等環節控制,防止因貯存溫度高、運輸交付不當等問題造成塑化劑污染。鼓勵企業使用不銹鋼材質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近些年市場監管部門有加強風險監測和監督檢查食品中塑化劑污染的趨勢,重點檢查油脂類、酒類食品生產經營者塑化劑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嚴查企業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環節是否存在塑化劑污染風險。建議相關食品生產企業在防控塑化劑污染時,不僅要加強對食品終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殘留量的監測,更需要在包裝材料、原輔料驗收、生產加工設備、貯存運輸等環節中加強過程管控。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