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酒類廣告發布標準

   2021-05-14 911
核心提示:  酒類廣告發布標準  一、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二、經衛生行政
   酒類廣告發布標準
 
  一、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二、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醫療作用的酒類商品,其廣告發布標準按照藥品廣告發布標準。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有保健功能的酒類商品,其廣告發布標準按照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標準。
 
  三、酒類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1.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2.出現飲酒的動作;
 
  3.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4.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四、關于酒類廣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的理解。
 
  《廣告法》第十條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酒類廣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因此在酒類廣告中應謹慎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紹、推薦酒類商品,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介紹酒類商品或者出現未成年人購買、消費酒類商品的內容。
 
  五、酒類廣告不得出現把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等方面的成功歸因于飲酒的內容:
 
  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等方面的成功,與飲酒沒有必然聯系,卻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誘導、慫恿飲酒的故意,此類廣告內容涉嫌虛假,也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六、關于酒類廣告中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內容的理解: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廢止后,酒類廣告中不再禁止出現酒類商品的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查相關廣告內容;評比活動應當真實、合法,獎項表達應當準確、清楚,表明評獎單位、評獎范圍和獲獎時間;獎項表達中不得違法使用絕對化用語。
 
  七、關于廣告中以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的理解:
 
  根據《廣告法》第八條的規定,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等。
 
  雖然促銷酒類商品或者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禮品,并不等同于宣傳無節制飲酒,但企業還是應當正確把握尺度,鼓勵在酒類廣告中標注“適度飲酒”等相關提示語,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酒類廣告,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酒類廣告。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酒類商業廣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小時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2條;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之間不得超過2條。
轉載自上海市廣告協會網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