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確保糧油倉儲能力,保障儲糧安全、生產安全和糧食收購正常秩序,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上海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細則》(2020年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F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制定目的是什么
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是保障糧食安全最重要的環節之一。近年來,本市部分糧食企業將部分國有倉儲物流設施存在改變用途等對外出租現象頻發,引起多方關注,已經影響了本市儲備糧的安全;另一方面,老舊倉儲設施改建或升級改造項目受制于規劃限制,倉儲設施拆除后難以就地重建、新建倉儲設施缺乏支持等情況,影響本市糧食安全的物質基礎。為此,本局領導高度重視,針對上述情況進行了專題研究,結合上海倉儲物流設施管理的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從依法管糧出發,厘清各方主體職責,強化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
二、主要政策內容解讀
(一)明確糧食倉儲設施保護對象及行政管理部門責任
一方面,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是國家為保障糧食儲備安全而投入,對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所在;另一方面,國有糧食倉儲單位承擔著國家糧食儲備的重要任務,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必須要有法可依。因此,《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本細則保護對象是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適用于上海市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形成的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
《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市區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二)明確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具體操作措施
《實施細則》系統詳細的規定了倉儲物流設施在面對不同情況下各級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的職責及相關責任,為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如《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倉儲物流設施在拆除遷移、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況下倉儲物流單位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改變用途的糧油倉儲設施自改變用途之日起,不得懸掛“糧庫”招牌或其他會誤導民眾認為該單位或實施系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單位的招牌,對外不得使用糧庫等可能會誤導民眾認為該單位或實施系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單位的名稱。
按照長三角一體化要求,增加條款“被拆除、遷移設施所在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原則,統籌協調總量、布局及結構,適當考慮長三角地區設施資源,確保轄區儲糧安全”。
為防止企業追求利潤,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被不合理利用,《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提出了禁止性規定,明確不能改變糧油倉儲用途進行出租出借,限制部分企業改變糧油倉儲設施性質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給糧食儲備安全帶來風險。
《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退出處置辦法,為危舊老庫的退出提供了法律支撐。
(三)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
《實施細則》明確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區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破壞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制止和查處。
《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一、《實施細則》制定目的是什么
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是保障糧食安全最重要的環節之一。近年來,本市部分糧食企業將部分國有倉儲物流設施存在改變用途等對外出租現象頻發,引起多方關注,已經影響了本市儲備糧的安全;另一方面,老舊倉儲設施改建或升級改造項目受制于規劃限制,倉儲設施拆除后難以就地重建、新建倉儲設施缺乏支持等情況,影響本市糧食安全的物質基礎。為此,本局領導高度重視,針對上述情況進行了專題研究,結合上海倉儲物流設施管理的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從依法管糧出發,厘清各方主體職責,強化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
二、主要政策內容解讀
(一)明確糧食倉儲設施保護對象及行政管理部門責任
一方面,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是國家為保障糧食儲備安全而投入,對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所在;另一方面,國有糧食倉儲單位承擔著國家糧食儲備的重要任務,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必須要有法可依。因此,《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本細則保護對象是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適用于上海市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形成的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
《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市區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二)明確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具體操作措施
《實施細則》系統詳細的規定了倉儲物流設施在面對不同情況下各級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的職責及相關責任,為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如《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倉儲物流設施在拆除遷移、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況下倉儲物流單位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改變用途的糧油倉儲設施自改變用途之日起,不得懸掛“糧庫”招牌或其他會誤導民眾認為該單位或實施系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單位的招牌,對外不得使用糧庫等可能會誤導民眾認為該單位或實施系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單位的名稱。
按照長三角一體化要求,增加條款“被拆除、遷移設施所在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原則,統籌協調總量、布局及結構,適當考慮長三角地區設施資源,確保轄區儲糧安全”。
為防止企業追求利潤,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被不合理利用,《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提出了禁止性規定,明確不能改變糧油倉儲用途進行出租出借,限制部分企業改變糧油倉儲設施性質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給糧食儲備安全帶來風險。
《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退出處置辦法,為危舊老庫的退出提供了法律支撐。
(三)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
《實施細則》明確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區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破壞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制止和查處。
《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