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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解讀

   2020-11-24 349
核心提示:《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8
    《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全面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水平的需要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強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加強公共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防控”。6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專家學者座談會上強調,要時刻防范衛生健康領域重大風險,要構建強大的公共衛生體系,健全預警響應機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切實維護人民健康。為貫徹落實《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水平,保障城市公共衛生安全,有必要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完善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努力在推進公共衛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發揮先行示范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法治體系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要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5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湖北代表團審議時再次提出“要堅持整體謀劃、系統重塑、全面提升,改革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提升疫情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健全重大疫情救治體系,完善公共衛生應急法律法規”。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規制度,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三)是及時總結防疫經驗鞏固防疫成果的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市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廣東省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并結合深圳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經進入常態化,有必要認真總結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經驗做法,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將其固化下來;并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制定符合我市實際、行之有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條例》作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我國第一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地方性法規,總結了近年來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經驗做法,全面系統規范了突發公共衛生應急全鏈條工作,為深圳建設統一高效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賦予應急指揮機構法律地位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市建立的由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各部門共同參與的應急指揮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將這一機制固化下來,《條例》細化《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的規定,首次通過立法明確了市、區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職責,規定其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決定、命令、公告、通告,并進一步規范了相關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應當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賦予了應急指揮機構法律地位,解決了應急指揮機構及其發布、實施的相關決定、命令、公告、通告的合法性和程序規范性問題。(第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二)創設專家委員會
 
    為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作用,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決策的科學性,《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由各類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明確其可以對應急預案的擬訂和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趨勢評估和研判、傳染病輸入風險分析評估、應急處置重大決策、防控措施、應急醫療救治方案、公眾溝通、宣傳等提出專家意見,并將其意見作為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這是國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立法中首次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委員會的成立和具體職責作出明確規定。(第十五條)
 
    (三)強化應急隊伍建設
 
    強有力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是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的保障。《條例》規定,應當組建形勢研判、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醫療救治、衛生防護、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媒體溝通、社區指導、物資調配等專業應急隊伍,提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快速響應能力;強化醫療衛生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志愿者的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以及全民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和水平。此外,《條例》還強調健全流行病學調查員管理制度,加強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建設,建立流行病學調查員應急機動隊伍;在《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流行病學調查員的主要職責和任職條件,提高流行病學調查員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四)加強應急物資儲備與供應
 
    1.構建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的規定較為原則,缺少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方面針對性的具體規定。《條例》對上位法規定作出補充細化,針對我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物資儲備不足的問題,規定應當制定應急物資管理辦法,建立公共衛生戰略物資生產儲備基地,完善應急物資儲備供應體系;實行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化,明確應急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以及責任單位等;采取實物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等物資儲備方式,組織相關生產企業建立和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生產線,并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通過下達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其開展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鼓勵單位和家庭儲備適量體溫計、口罩、消毒用品等應急物資,提高應急物資保障能力;明確應急物資儲備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完善應急物資接收、保管、養護、補充、調用、歸還、更新、報廢等制度。(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
 
    2.擴大應急物資捐贈渠道
 
    《條例》總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捐贈的有效做法,變通了《慈善法》第二十二條關于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規定,規定應急響應期間,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區應急指揮機構可以指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負責社會捐贈工作,明確捐贈物資的質量要求以及捐贈款物的分配機制;簡化捐贈流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等防控單位捐贈;進一步規定受贈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款物使用、管理情況,確保捐贈款物符合應急需要,并能夠及時、精準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條)
 
    (五)進一步擴大監測網絡
 
    1.擴大監測哨點單位范圍
 
    《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的監測單位主要為醫療衛生機構,《條例》在其基礎上,將監測哨點單位擴大到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單位和口岸、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零售藥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形成多維度、全方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業監測哨點網絡和預警體系。(第三十九條)
 
    2.暢通信息反映和舉報渠道
 
    為便于社會公眾反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信息,舉報有關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行為,《條例》要求市衛生健康部門設立公共衛生熱線,規定由市疾控機構負責管理。為了保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吹哨人”,《條例》還明確要求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護;對非惡意報告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六)厘清調查確證報告職責
 
    《條例》細化《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機制的規定,進一步厘清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和疾控機構的工作職責,明確疾控機構應當對監測或者隱患信息進行核實,組織調查、分析、評估,認為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立即報告上級疾控機構和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疾控機構報告后,應當進行確證,認為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以最快通訊方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此外,為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調查和處置的專業性和科學性,規定提交給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包括疾控機構、專家的評估意見及建議。(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七)實行醫療衛生資源集中調度
 
    為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運行效率和快速處置能力,《條例》突破衛生健康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模式,規定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集中調度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人員、物資等;市疾控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統一領導、指揮全市疾控機構。(第五十條)
 
    (八)完善信息發布制度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我市是全國首個發布病例個案信息的城市,該做法在保障患者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維護了市民知情權,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得到了國家、省有關部門和法律界的認可,還受到了世衛組織考察專家組的高度肯定。為進一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同時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規范信息使用,《條例》將這一做法法定化,在全國首次規定,相關單位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員活動軌跡以及流行病學調查等信息,并對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進行加密處理,不得泄露能夠識別、推斷個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將相關人員個人信息用于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無關的用途。(第五十六條)
 
    (九)建立聯防聯控、群防群治防控體系
 
    全面落實聯防聯控措施,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成效的重要經驗做法,《條例》率先將聯防聯控、群防群治防控體系通過立法予以固化,明確健全市區聯動、部門協同、社會動員、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和口岸聯防聯控;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組建由社區工作人員、社區醫療衛生人員、社區民警組成的基層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組,加強基層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明確用人單位、重點場所、重點行業和個人責任,構建一體化防控體系。(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至九十條)
 
    (十)創新醫保支付政策
 
    為確保應急狀態下,患者得到及時有效救治,《條例》規定,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醫療保險支付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減免制度,臨時調整醫療保險支付目錄、支付限額、用藥量等限制性要求,減輕低收入等困難群眾的經濟負擔;優化異地住院醫療保險直接結算流程,確保患者在異地得到及時救治。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應急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相關患者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險總額預算。(第九十六條)
 
    (十一)強化各方法律責任
 
    為嚴厲打擊各類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和義務的行為,及時有效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條例》規定,對不履行應急職責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給予處罰,并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違反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的個人,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此外,《條例》還規定,對于應急響應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一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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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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