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適應相關公示依據的變化要求
根據《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全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變化,需要對應的在《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進行修訂。
(二)適應職責分工的變化
按照《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工作職責規定》中各部門工作職責的變化情況,對系統內相關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調整。
(三)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
結全系統合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對《實施細則》中的機構稱謂進行了調整。對藥品類、知識產權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等進行了規定。
(四)適應工作實際的需要
基于目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尚未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提出統一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全系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有效解決監管執法人員重復錄入等問題,在《實施細則》中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二、起草過程
市市場監管委執法總隊在原有《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試行)》的基礎上,參考相關法規、規章的最新要求,并結合委系統執法工作實際進行了充分的研討,形成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執法總隊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系統和系統外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四條,經過研討后采納了相關修改意見,形成了修訂后的《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已經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并通過了委法規處的合法性審查。委信用監管處對《實施細則》無不同意見。
三、具體修訂情況
原有《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試行)》共十七條內容,附件2個。
此次修訂的《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共12條內容進行了修訂,相關附件調整為1個。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
1、將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進行了統一。將全部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統一為:信息摘要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2、將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渠道進行了統一。
3、將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時限進行了修改。由20個工作日內公示,修改為7個工作日內公示。
4、明確了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異地交換系統發來的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方式。
5、將公示信息更正的工作時限進行了修改。調整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公示信息予以更正。
6、將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的時限進行了規定。調整為:屆滿3年的,不再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對知識產權、藥品等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方式進行了規定。
特此說明。
相關法規: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0〕11號)
(一)適應相關公示依據的變化要求
根據《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全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變化,需要對應的在《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進行修訂。
(二)適應職責分工的變化
按照《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工作職責規定》中各部門工作職責的變化情況,對系統內相關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調整。
(三)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
結全系統合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對《實施細則》中的機構稱謂進行了調整。對藥品類、知識產權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等進行了規定。
(四)適應工作實際的需要
基于目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尚未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提出統一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全系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有效解決監管執法人員重復錄入等問題,在《實施細則》中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二、起草過程
市市場監管委執法總隊在原有《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試行)》的基礎上,參考相關法規、規章的最新要求,并結合委系統執法工作實際進行了充分的研討,形成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執法總隊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系統和系統外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四條,經過研討后采納了相關修改意見,形成了修訂后的《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已經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并通過了委法規處的合法性審查。委信用監管處對《實施細則》無不同意見。
三、具體修訂情況
原有《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試行)》共十七條內容,附件2個。
此次修訂的《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共12條內容進行了修訂,相關附件調整為1個。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
1、將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進行了統一。將全部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統一為:信息摘要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2、將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渠道進行了統一。
3、將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時限進行了修改。由20個工作日內公示,修改為7個工作日內公示。
4、明確了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異地交換系統發來的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方式。
5、將公示信息更正的工作時限進行了修改。調整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公示信息予以更正。
6、將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的時限進行了規定。調整為:屆滿3年的,不再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對知識產權、藥品等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方式進行了規定。
特此說明。
相關法規: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0〕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