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臺《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化工大省,化工企業數量和產能均居全國第一,涵蓋石油化工、煤化工、鹽化工、精細化工、化肥、農藥等十幾個行業、上千種產品,安全監管點多、面廣、量大,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等危險性,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極易發生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火災爆炸或泄露中毒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據統計,十二五期間,全省化工行業和危險化學品領域共發生事故101起,死亡166人。特別是2011年山東新泰聯合化工有限公司“11.19”重大爆燃事故、2013年博興縣誠力供氣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2015年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等3起重大事故的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損失慘重,教訓深刻。
從全國情況來看,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異常嚴峻,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一是化工產業結構總體水平偏低,中小企業數量多,安全保障能力不足。近年來,我省化工行業發展迅猛,一些地方盲目引進上馬了一些中小化工項目,全省小微企業占到70%,存在工藝裝備落后、設計不規范、本質安全水平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技術人才缺乏、員工素質低、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等問題。二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依然嚴重。一些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淡薄,不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不認真組織制定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不嚴格,造成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冒險操作現象屢禁不止。三是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帶來了新的困難和挑戰。一些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增加產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呈大型化、集約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量逐年增長,事故風險加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形勢越來越嚴峻。新建、擴建項目增多,新工藝、新產品不斷出現,安全監管涵蓋范圍進一步增廣、專業性不斷增強,增加了安全監管難度。城鎮化進程加快與城市發展布局規劃的相對滯后,使化工企業毗鄰村莊或居民區的問題更加突出,城市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網運行安全受到威脅,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的任務更加繁重和緊迫。
當前,國家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在行政法規層面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相關政府部門分別頒布了多個部門規章以便于其在各自的職責領域內履行危險化學品某一環節的安全管理職責。但在監管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有些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不完全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相關政府部門制訂的規章立法出發點不同,不同規章的管理領域之間存在交叉重疊、相互矛盾或者監管空缺的現象,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不一致,系統性和協調性差,造成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乏力以及企業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標準不一、無所適從的現狀,法規實施效率低。另外,地方立法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尚不明顯,多年來我省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面積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法、具體規定和工作措施,也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其法律依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47條。包括了總則,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經營安全,管道輸送安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內容。
(一)關于“總則”。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管理。《辦法》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全方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二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總體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安全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三是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機制,即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今年1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必須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頻發勢頭,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為此,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安委會連續下發了《關于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通知》,各級各有關部門把建立“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作為今年重點任務,研究提出創新監管,加快建立風險等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兩個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四是明確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派出機關,以及各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總體要求。同時要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履行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二)關于“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一是為解決危險化學品領域無序發展、建設項目盲目上馬的問題,明確了負責危險化學品行業規劃和布局的部門,要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設立,推動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區)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逐步向化工園區(集中區)搬遷,從區域布局上改變目前危險化學品企業布局分散的局面,實現危險化學品的集約發展、安全發展。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在于生產儲存裝置的本質安全化程度,實施化工生產過程的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是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降低安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徑。張務鋒副省長在2016年8月18日與全省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談心對話會上也明確提出,“要不斷推進科技強安,對重點化工企業要實現自動化生產和智能化監控,通過‘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最大限度地減少現場作業人員。”由于歷史原因,我省一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中相當一部分沒有實現自動化控制和采取安全聯鎖裝置,《辦法》根據目前全國及我省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儲存裝置自動化控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對實現自動化控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大型和中型化工生產裝置危險程度高,發生事故的后果嚴重,作出了設置安全儀表系統的規定。另外,針對近年來我省存在蒸餾(蒸發)工藝過程的化工企業事故多發的問題,明確規定對蒸餾(蒸發)過程的設備設施應當采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三是為了防止不成熟、不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用到工業生產中造成事故,規定了“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國內首次采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的規定。四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和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停車環節,危險化學品罐區等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危險性高,作業人員密集,一旦處置不當或出現異常,極易引發重特大事故,歷來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點。《辦法》專門對這些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做出規定要求,主要依據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15〕58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魯政辦字〔2015〕259號)第十五條。
(三)關于“經營安全”。一是我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流通的一個特點是“小、散、亂”,經營主體數量過多,分散銷售、分散運輸、不僅規模效益差,而且難以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管。為此,《辦法》明確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引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集中交易、統一管理、專門儲存、專業配送,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增強集約效應,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更加有效的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流通環節實行規范管理,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條。二是針對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特點,對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區域布置和安全設施配備,以及安全管理機構建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主要依據了《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1〕38號)第六條和第十條的規定。三是總結位于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已建成啟用的山東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提出了“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交易。” 山東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市場采取實體經營與網上經營相結合的交易模式,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搭建了一個低成本、多渠道、高效益的市場交易平臺,具有連接產銷、集中交易、安全儲存、規范配送、統一監管、信息傳動等優勢,開創了危險化學品交易的新模式,切實解決以往由于分散經營、管理無序造成安全隱患的問題。四是《辦法》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集中在第二章,為做好銜接,同時避免重復,在“經營安全”一章中作了一個技術性援引,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執行。
(四)關于“管道輸送安全”。一是為吸取近年來省內外事故教訓(江蘇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露爆燃事故),規定了對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實行報告制度,“事先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保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在第三方施工過程中能夠安全運行。二是規定了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運行的安全管理要求。管道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區域范圍內設置安全標志或者警示標識,定期對輸送管道進行檢測、檢修,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三是規定了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應急管理要求。管道單位應當向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附近的單位、居民進行安全告知;根據輸送介質的危險特性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四是規定了對停止使用、拆除或者變更用途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處置方案報告和監督檢查制度。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和處置情況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以上內容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
(五)關于“運輸安全”。一是規定了本省之外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在本省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向本省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主要參考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二是明確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設置明顯的標志,并予以公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三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途中停車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報告制度,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四十八條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2號)第四十一條。同時,針對我省全面禁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夜間通行高速公路,駕駛人員要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住宿休息,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的問題,規定了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設置專門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停車區域,并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物資和裝備。四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為運輸車輛、船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或者船載自動識別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要求。主要依據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2號)第八條,參考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五是規定了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參考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六)關于“監督管理”。一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執法檢查的重點、方式、頻次,定期組織監督檢查。確定這一制度的目的,是推動和解決監管部門依法履職、科學履職,同時保障危化品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一信息系統,及時錄入和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等環節的相關信息。通過統一信息系統的建立,實現對危險化學品信息的安全有效管理,將安全管理由傳統管理提升到系統管理,由人為管理轉變為人機管理,達到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資源共享。三是加強專門發展化工產業的化工園區、化工企業聚集的集中區及相關經濟功能區安全管理,降低園區系統安全風險,增強園區安全應急保障能力,提升園區本質安全水平,《辦法》規定了化工園區(集中區)及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化工園區(集中區)定期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組建園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四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和《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建立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通報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
(七)關于“法律責任”。一是關于行政處罰的適用。考慮到現行法律法規中設置了很多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處罰條款,而且受我省規章處罰上限“三萬元”的限制,因此《辦法》在法律責任中沒有重復羅列,而是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二是設置了違反創新制度的法律責任條款。對《辦法》中設置的根據工藝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等系統、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車停車、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托運人和承運人安全管理等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條款。對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四是參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表述,《辦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八)關于“附則”。一是明確了《辦法》與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省政府規章在適用方面的銜接性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燃氣的安全管理,依照《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的規定執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安全管理,依照《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14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由于其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因此其安全管理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二是規定了《辦法》的生效日期。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化工大省,化工企業數量和產能均居全國第一,涵蓋石油化工、煤化工、鹽化工、精細化工、化肥、農藥等十幾個行業、上千種產品,安全監管點多、面廣、量大,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等危險性,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極易發生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火災爆炸或泄露中毒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據統計,十二五期間,全省化工行業和危險化學品領域共發生事故101起,死亡166人。特別是2011年山東新泰聯合化工有限公司“11.19”重大爆燃事故、2013年博興縣誠力供氣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2015年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等3起重大事故的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損失慘重,教訓深刻。
從全國情況來看,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異常嚴峻,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一是化工產業結構總體水平偏低,中小企業數量多,安全保障能力不足。近年來,我省化工行業發展迅猛,一些地方盲目引進上馬了一些中小化工項目,全省小微企業占到70%,存在工藝裝備落后、設計不規范、本質安全水平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技術人才缺乏、員工素質低、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等問題。二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依然嚴重。一些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淡薄,不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不認真組織制定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不嚴格,造成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冒險操作現象屢禁不止。三是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帶來了新的困難和挑戰。一些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增加產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呈大型化、集約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量逐年增長,事故風險加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形勢越來越嚴峻。新建、擴建項目增多,新工藝、新產品不斷出現,安全監管涵蓋范圍進一步增廣、專業性不斷增強,增加了安全監管難度。城鎮化進程加快與城市發展布局規劃的相對滯后,使化工企業毗鄰村莊或居民區的問題更加突出,城市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網運行安全受到威脅,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的任務更加繁重和緊迫。
當前,國家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在行政法規層面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相關政府部門分別頒布了多個部門規章以便于其在各自的職責領域內履行危險化學品某一環節的安全管理職責。但在監管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有些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不完全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相關政府部門制訂的規章立法出發點不同,不同規章的管理領域之間存在交叉重疊、相互矛盾或者監管空缺的現象,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不一致,系統性和協調性差,造成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乏力以及企業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標準不一、無所適從的現狀,法規實施效率低。另外,地方立法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尚不明顯,多年來我省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面積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法、具體規定和工作措施,也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其法律依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47條。包括了總則,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經營安全,管道輸送安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內容。
(一)關于“總則”。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管理。《辦法》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全方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二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總體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安全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三是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機制,即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今年1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必須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頻發勢頭,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為此,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安委會連續下發了《關于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通知》,各級各有關部門把建立“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作為今年重點任務,研究提出創新監管,加快建立風險等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兩個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四是明確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派出機關,以及各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總體要求。同時要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履行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二)關于“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一是為解決危險化學品領域無序發展、建設項目盲目上馬的問題,明確了負責危險化學品行業規劃和布局的部門,要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設立,推動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區)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逐步向化工園區(集中區)搬遷,從區域布局上改變目前危險化學品企業布局分散的局面,實現危險化學品的集約發展、安全發展。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在于生產儲存裝置的本質安全化程度,實施化工生產過程的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是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降低安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徑。張務鋒副省長在2016年8月18日與全省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談心對話會上也明確提出,“要不斷推進科技強安,對重點化工企業要實現自動化生產和智能化監控,通過‘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最大限度地減少現場作業人員。”由于歷史原因,我省一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中相當一部分沒有實現自動化控制和采取安全聯鎖裝置,《辦法》根據目前全國及我省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儲存裝置自動化控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對實現自動化控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大型和中型化工生產裝置危險程度高,發生事故的后果嚴重,作出了設置安全儀表系統的規定。另外,針對近年來我省存在蒸餾(蒸發)工藝過程的化工企業事故多發的問題,明確規定對蒸餾(蒸發)過程的設備設施應當采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三是為了防止不成熟、不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用到工業生產中造成事故,規定了“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國內首次采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的規定。四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和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停車環節,危險化學品罐區等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危險性高,作業人員密集,一旦處置不當或出現異常,極易引發重特大事故,歷來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點。《辦法》專門對這些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做出規定要求,主要依據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15〕58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魯政辦字〔2015〕259號)第十五條。
(三)關于“經營安全”。一是我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流通的一個特點是“小、散、亂”,經營主體數量過多,分散銷售、分散運輸、不僅規模效益差,而且難以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管。為此,《辦法》明確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引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集中交易、統一管理、專門儲存、專業配送,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增強集約效應,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更加有效的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流通環節實行規范管理,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條。二是針對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特點,對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區域布置和安全設施配備,以及安全管理機構建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主要依據了《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1〕38號)第六條和第十條的規定。三是總結位于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已建成啟用的山東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提出了“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交易。” 山東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市場采取實體經營與網上經營相結合的交易模式,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搭建了一個低成本、多渠道、高效益的市場交易平臺,具有連接產銷、集中交易、安全儲存、規范配送、統一監管、信息傳動等優勢,開創了危險化學品交易的新模式,切實解決以往由于分散經營、管理無序造成安全隱患的問題。四是《辦法》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集中在第二章,為做好銜接,同時避免重復,在“經營安全”一章中作了一個技術性援引,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執行。
(四)關于“管道輸送安全”。一是為吸取近年來省內外事故教訓(江蘇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露爆燃事故),規定了對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實行報告制度,“事先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保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在第三方施工過程中能夠安全運行。二是規定了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運行的安全管理要求。管道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區域范圍內設置安全標志或者警示標識,定期對輸送管道進行檢測、檢修,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三是規定了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應急管理要求。管道單位應當向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附近的單位、居民進行安全告知;根據輸送介質的危險特性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四是規定了對停止使用、拆除或者變更用途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處置方案報告和監督檢查制度。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和處置情況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以上內容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
(五)關于“運輸安全”。一是規定了本省之外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在本省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向本省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主要參考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二是明確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設置明顯的標志,并予以公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三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途中停車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報告制度,主要依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四十八條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2號)第四十一條。同時,針對我省全面禁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夜間通行高速公路,駕駛人員要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住宿休息,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的問題,規定了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設置專門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停車區域,并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物資和裝備。四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為運輸車輛、船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或者船載自動識別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要求。主要依據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2號)第八條,參考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五是規定了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參考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六)關于“監督管理”。一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執法檢查的重點、方式、頻次,定期組織監督檢查。確定這一制度的目的,是推動和解決監管部門依法履職、科學履職,同時保障危化品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一信息系統,及時錄入和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等環節的相關信息。通過統一信息系統的建立,實現對危險化學品信息的安全有效管理,將安全管理由傳統管理提升到系統管理,由人為管理轉變為人機管理,達到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資源共享。三是加強專門發展化工產業的化工園區、化工企業聚集的集中區及相關經濟功能區安全管理,降低園區系統安全風險,增強園區安全應急保障能力,提升園區本質安全水平,《辦法》規定了化工園區(集中區)及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化工園區(集中區)定期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組建園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四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和《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建立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通報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
(七)關于“法律責任”。一是關于行政處罰的適用。考慮到現行法律法規中設置了很多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處罰條款,而且受我省規章處罰上限“三萬元”的限制,因此《辦法》在法律責任中沒有重復羅列,而是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二是設置了違反創新制度的法律責任條款。對《辦法》中設置的根據工藝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等系統、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車停車、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托運人和承運人安全管理等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條款。對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四是參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表述,《辦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八)關于“附則”。一是明確了《辦法》與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省政府規章在適用方面的銜接性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燃氣的安全管理,依照《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的規定執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安全管理,依照《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14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由于其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因此其安全管理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二是規定了《辦法》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