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下午,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落實秋冬季冷鏈食品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強調浙江所有首站經營者銷售的進口冷鏈食品,必須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及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的消毒證明。

《通知》依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有關要求,為防止新冠病毒通過冷鏈運輸的畜禽肉、水產品(以下統稱冷鏈食品)及其外包裝等物品傳播蔓延(以下稱物防),進一步明確管控要求,要求強化“浙冷鏈”系統迭代升級和學習使用,健全信息報送發布機制、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強化組織保障,并要求開展冷鏈食品物防工作“回頭看”行動。
根據《通知》要求,浙江將對全省境內進口冷鏈食品進行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通知》明確,進口冷鏈食品進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首站經營者)應在進口冷鏈食品從集裝箱卸貨換裝至國內運輸工具或在入庫存儲前,查驗貨物所附的消毒證明。如貨物未附消毒證明,則首站經營者在掏箱卸貨時,應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對該批貨物的集裝箱內壁、貨物外包裝實施消毒。消毒完成后,負責實施的消毒單位出具該批貨物已經消毒的證明。通過“浙冷鏈”系統賦碼入庫時,首站經營者上傳的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消毒證明可作為下游生產經營單位查驗留存的憑證。對需打開外包裝的貨物,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對內包裝實施消毒。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對預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導評估和檢查。
《通知》要求,涉及冷鏈食品生產、裝卸、運輸、貯存、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調整和更新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修訂疫情防控標準規范并嚴格對照執行。
根據《通知》,首站經營者應主動向供貨商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通過“浙冷鏈”系統賦碼入庫時,首站經營者上傳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可作為下游生產經營單位查驗留存的憑證。對無法向供貨商索取到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的,首站經營者應委托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對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進行采樣檢測。各級疫情防控冷鏈食品物防專班要向首站經營者提供自行委托檢測的途徑。
《通知》強調,對未加貼“冷鏈食品溯源碼”的進口冷鏈食品,本省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到不采購、不銷售、不使用。并要求進一步強化“浙冷鏈”系統的迭代升級和學習使用,強化智能分析、自動預警、投訴舉報和學習使用。
與此同時,《通知》要求各級疫情防控冷鏈食品物防專班要進一步強化信息報送,重點圍繞存量備案制、增量申報制、首站責任制、企業經營承諾制、專人聯絡制、健康管理制、快懲嚴處制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冷鏈物防工作“回頭看”,并進一步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開展實戰化應急演練,并強化組織保障。
《通知》還明確,冷鏈食品物防工作納入食品安全市縣創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于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紀依規予以嚴肅追責。

《通知》依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有關要求,為防止新冠病毒通過冷鏈運輸的畜禽肉、水產品(以下統稱冷鏈食品)及其外包裝等物品傳播蔓延(以下稱物防),進一步明確管控要求,要求強化“浙冷鏈”系統迭代升級和學習使用,健全信息報送發布機制、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強化組織保障,并要求開展冷鏈食品物防工作“回頭看”行動。
根據《通知》要求,浙江將對全省境內進口冷鏈食品進行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通知》明確,進口冷鏈食品進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首站經營者)應在進口冷鏈食品從集裝箱卸貨換裝至國內運輸工具或在入庫存儲前,查驗貨物所附的消毒證明。如貨物未附消毒證明,則首站經營者在掏箱卸貨時,應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對該批貨物的集裝箱內壁、貨物外包裝實施消毒。消毒完成后,負責實施的消毒單位出具該批貨物已經消毒的證明。通過“浙冷鏈”系統賦碼入庫時,首站經營者上傳的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消毒證明可作為下游生產經營單位查驗留存的憑證。對需打開外包裝的貨物,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對內包裝實施消毒。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對預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導評估和檢查。
《通知》要求,涉及冷鏈食品生產、裝卸、運輸、貯存、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調整和更新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修訂疫情防控標準規范并嚴格對照執行。
根據《通知》,首站經營者應主動向供貨商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通過“浙冷鏈”系統賦碼入庫時,首站經營者上傳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可作為下游生產經營單位查驗留存的憑證。對無法向供貨商索取到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的,首站經營者應委托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對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進行采樣檢測。各級疫情防控冷鏈食品物防專班要向首站經營者提供自行委托檢測的途徑。
《通知》強調,對未加貼“冷鏈食品溯源碼”的進口冷鏈食品,本省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到不采購、不銷售、不使用。并要求進一步強化“浙冷鏈”系統的迭代升級和學習使用,強化智能分析、自動預警、投訴舉報和學習使用。
與此同時,《通知》要求各級疫情防控冷鏈食品物防專班要進一步強化信息報送,重點圍繞存量備案制、增量申報制、首站責任制、企業經營承諾制、專人聯絡制、健康管理制、快懲嚴處制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冷鏈物防工作“回頭看”,并進一步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開展實戰化應急演練,并強化組織保障。
《通知》還明確,冷鏈食品物防工作納入食品安全市縣創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于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紀依規予以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