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業經省法制辦審查同意,于2017年12月19日公布,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制定《實施細則》的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范圍”。
二、制定《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法》修正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特別是修正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取消了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行政審批事項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相關審批及監督管理內容變化較多,原我局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安監〔2012〕62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15〕62號)與當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規定不相符,亟需制定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已將原由我局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下放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上,制定《實施細則》非常必要和迫切。
三、《實施細則》重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適用范圍。《實施細則》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及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明確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適用范圍并結合我省實際,《實施意見》明確了建設單位是指現有或者擬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無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的企業;(三)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許可的化工企業;(四)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
(三)明確安全審查的實施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已將原由我局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下放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實施細則》規定,設區的市級(含順德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范圍;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還明確了跨區域的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安全審查實施部門。
(四)明確簡化程序和內容。由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情況差異較大,為推進“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條“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規定,在總結實施《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安監〔2012〕62號)效果基礎上,《實施細則》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程序和內容作適當調整簡化的規定;對適用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審查實行告知性備案,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行形式審查。
(五)明確多個設計單位責任分工。考慮到大型項目可能涉及多個設計單位,《實施細則》規定了對建設項目委托多個設計單位分別設計的,應當確定總設計單位,由總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每一個設計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六)細化試生產(使用)備案。試生產過程是建設項目風險集中反映階段,全國和我省近年來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大多發生在試生產環節,加強試生產環節安全監管非常必要。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一條關于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實施細則》細化了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備案相關內容。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編制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檢查報告;在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向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同時為防止個別單位以試生產為名擅自開展生產活動,對確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期限截止時限10日前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但試生產(使用)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等。
(七)細化采用新工藝內容審查。一是考慮到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和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危險性較大,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實施細則》依照有關規定細化了采用新工藝相關內容審查,如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二是自2012年11月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下放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從總體上看,目前我省各地有能力“接得住、管得好”。且考慮到許可審查機關應與論證機關相一致,按照事權一致,避免重復審查的原則,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有關問題的復函》要求,《實施細則》明確對建設項目涉及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若未經建設項目所在地或工藝發明單位所在地具有工藝可靠性論證職責的部門組織鑒定的,組織實施安全條件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一并組織對其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
(八)完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工作指引。2015年5月22日,省安全監管局根據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省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出臺了規范性文件《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15〕62號),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工作,指導建設單位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主體責任,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的監督核查。《實施細則》吸納了粵安監〔2015〕62號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工作指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情況監督核查要點》等內容,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五章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九)完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內容、程序、方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實施細則》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要點》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要點內容組織專家以審查會形式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專家組組成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設項目規模較大、危險程度較高和工藝路線復雜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請專家的專業能力應當覆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要點》包括基本情況,安全條件分析,選址及總平面布置,主要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配套和輔助工程,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安全對策與建議,結論等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點》包括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安全設施投資概算、結論和建議、附件等內容。
(十)完善日常監督管理要求。除《管理辦法》規定外,《實施細則》還規定了承擔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移交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和日常執法檢查,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一、制定《實施細則》的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范圍”。
二、制定《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法》修正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特別是修正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取消了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行政審批事項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相關審批及監督管理內容變化較多,原我局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安監〔2012〕62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15〕62號)與當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規定不相符,亟需制定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已將原由我局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下放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上,制定《實施細則》非常必要和迫切。
三、《實施細則》重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適用范圍。《實施細則》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及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明確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適用范圍并結合我省實際,《實施意見》明確了建設單位是指現有或者擬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無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的企業;(三)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許可的化工企業;(四)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
(三)明確安全審查的實施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已將原由我局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下放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實施細則》規定,設區的市級(含順德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范圍;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還明確了跨區域的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安全審查實施部門。
(四)明確簡化程序和內容。由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情況差異較大,為推進“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條“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規定,在總結實施《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安監〔2012〕62號)效果基礎上,《實施細則》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程序和內容作適當調整簡化的規定;對適用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審查實行告知性備案,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行形式審查。
(五)明確多個設計單位責任分工。考慮到大型項目可能涉及多個設計單位,《實施細則》規定了對建設項目委托多個設計單位分別設計的,應當確定總設計單位,由總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每一個設計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六)細化試生產(使用)備案。試生產過程是建設項目風險集中反映階段,全國和我省近年來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大多發生在試生產環節,加強試生產環節安全監管非常必要。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一條關于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實施細則》細化了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備案相關內容。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編制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檢查報告;在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向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同時為防止個別單位以試生產為名擅自開展生產活動,對確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期限截止時限10日前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但試生產(使用)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等。
(七)細化采用新工藝內容審查。一是考慮到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和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危險性較大,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實施細則》依照有關規定細化了采用新工藝相關內容審查,如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二是自2012年11月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下放由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從總體上看,目前我省各地有能力“接得住、管得好”。且考慮到許可審查機關應與論證機關相一致,按照事權一致,避免重復審查的原則,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有關問題的復函》要求,《實施細則》明確對建設項目涉及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若未經建設項目所在地或工藝發明單位所在地具有工藝可靠性論證職責的部門組織鑒定的,組織實施安全條件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一并組織對其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
(八)完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工作指引。2015年5月22日,省安全監管局根據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省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出臺了規范性文件《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15〕62號),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工作,指導建設單位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主體責任,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的監督核查。《實施細則》吸納了粵安監〔2015〕62號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工作指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情況監督核查要點》等內容,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五章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九)完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內容、程序、方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實施細則》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要點》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要點內容組織專家以審查會形式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專家組組成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設項目規模較大、危險程度較高和工藝路線復雜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請專家的專業能力應當覆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要點》包括基本情況,安全條件分析,選址及總平面布置,主要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配套和輔助工程,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安全對策與建議,結論等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點》包括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安全設施投資概算、結論和建議、附件等內容。
(十)完善日常監督管理要求。除《管理辦法》規定外,《實施細則》還規定了承擔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移交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和日常執法檢查,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