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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2019-06-19 336
核心提示:《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出臺對于加強我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辦法》,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主動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準確評價并有效控制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明確要求,堅持源頭防范,全面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防風險演變、隱患升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近年來,我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加強,但還存在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風險交織疊加,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等突出問題。為依法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從安全生產風險的分類、辨識、評估、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以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一)對安全生產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了明確分類。
 
    一是根據危險因素、管控難度和危害后果,將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紅色風險(重大風險)、橙色風險(較大風險)、黃色風險(一般風險)和藍色風險(低風險)四個級別,并根據不同的風險級別,規定了相應的管控職責。
 
    二是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大小,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三個級別,并針對不同的事故隱患,規定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二)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
 
    一是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開展風險辨識是風險管控的第一步,也是確定風險等級的前提,《辦法》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全面辨識;生產經營環節或者要素發生較大變化、發生風險事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部分領域或者部分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生產風險開展專項辨識。風險辨識應當圍繞“人、機、物、法、環”現場管理五要素,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后還應當形成風險清單,采用科學的評估方法確定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并依據安全生產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數據庫,繪制 “紅橙黃藍”四色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
 
    三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職責。對經辨識、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落實相應的管控措施是實施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的關鍵環節。《辦法》針對經辨識、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七個方面的管控職責:首先,要制定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第二,安全生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評估并確定風險級別;第三,要對職工進行崗位風險培訓,使職工了解安全生產風險的危險特性,熟悉風險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第四,在存在風險的部位、區域設置明顯的告知標志,將風險基本情況、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單位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第五,針對本單位風險可能發生的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風險事件應急措施,風險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達到預警條件的,應當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防范風險事件發生,發生安全生產風險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置;第六,要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信息,建立專項檔案;第七,要按年度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及管控方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另外,對經辨識、評估確定為重大風險的危險源,還應當履行單獨建檔、隨時更新監測數據或者狀態、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基本信息等管控職責,確保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
 
    四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五個方面的排查治理職責:第一,要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告知、整改、評估驗收、報備、獎懲考核、建檔以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告制度;第二,明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排查范圍、程序、頻次和評估改進等事項;第三,通過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方式排查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檔,并進行監控治理;第四,要及時、如實的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備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第五,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項目發包、場地或者設施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此外,《辦法》還鼓勵企業工會組織和從業人員監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五是重點強調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和驗收。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是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為確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到位,《辦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作了明確規定:首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并跟蹤督辦、驗收;第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第三,要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并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結論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第四,明確要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未經評估、驗收通過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三)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責任。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查督辦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是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管。同時,還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難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予以協調。
 
    三是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公共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根據風險分布情況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確定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并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情況,匯總建立區域安全生產風險數據庫,繪制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對不同等級的安全生產風險,采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四是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安全生產風險的前期分析,完善城鄉規劃和建設安全標準,科學合理確定企業選址、基礎設施、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嚴格高風險項目建設安全審核把關。
 
    另外,《辦法》還對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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