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法規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國務院 | 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規定嬰幼兒奶粉召回、退市特別制度。 | 2008-10-09 | 2008-10-09 | |
2 | 工信部、國家發改委
| 針對嬰幼兒奶粉,政策中提出生產企業應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嬰幼兒奶粉應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加工企業加強市場銷售跟蹤服務,發現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生長發育的立即 啟動應急處置機制,防止進一步危害。 | 2009-06-26 | 2009-06-26 | |
3 | 全國人大 |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逐批檢驗,生產中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監理部門備案。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藥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 2015-04-24 | 2015-10-01 | |
4 | 國家食藥總局 |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藥監管部門負責;申請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 2015-08-31 | 2015-10-01 | |
5 | 國家食藥總局 | 申請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生產企業申請變更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供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經注冊或備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相關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變更前,辦理產品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 2016-08-09 | 2016-10-01 |
二、配方注冊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國家食藥總局 | 該辦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6-06-06 | 2016-10-01 | |
2 | 國家食藥總局 | 本解讀主要就制定辦法制定的重要性、嬰幼兒配方乳粉及產品配方的定義、適用范圍、注冊申請人的要求、注冊程序及時限、申報資料及要求、標簽、說明書規定、變更和延續注冊、過渡期等方面進行了解釋說明。 | 2016-06-13 | 2016-06-13 | |
3 | 國家食藥總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并在標簽和說明書中標注注冊號。2018年1月1日前,經批準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或已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 2016-09-30 | 2016-09-30 | |
4 | 國家食藥總局 | 2017-05-24 | 2017-05-24 | ||
5 | 國家食藥總局 | ||||
6 | 國家食藥總局 | 2017-05-23 | 2017-05-23 | ||
7 | 國家食藥總局 | ||||
8 | 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試行)》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斷原則(試行)》的公告 | 國家食藥總局 | 2016-10-29 | 2016-10-29 | |
9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試行)》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斷原則(試行)》解讀 | 國家食藥總局 | 2016-11-16 | 2016-11-16 |
三、追溯體系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國家食藥總局 | 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結合實際,真實、準確、有效記錄生產經營過程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全過程信息可記錄、可追溯、可管控、可召回、可查詢。 | 2015-12-31 | 2015-12-31 |
四、審查相關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國家食藥總局 | 就適用范圍、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生產許可產品檢驗和其他要求四部分,著重提高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生產場所設備核查、原輔料把關、生產過程控制、檢驗檢測能力、人員素質條件、環境條件控制和自主研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進行了說明。 | 2013-12-16 | 2013-12-16 | |
2 | 國家食藥總局 | 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為重要依據,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 | 2013-12-24 | 2013-12-24 | |
3 | 國家食藥總局 | 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生產工藝。 二、審查基粉要求。 三、審查基粉配方。 四、審查基粉質量控制措施。 五、經審核通過的企業,應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注明使用進口基粉的名稱和基粉生產工廠。 | 2014-03-31 | 2014-03-31 |
五、進出口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質檢總局 |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6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輸出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的注冊及其監督管理。 | 2012-03-22 | 2012-05-01 | |
2 | 質檢總局 |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所稱乳品包括初乳(初乳是指奶畜產犢后7天內的乳)、生乳和乳制品。由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 2013-01-24 | 2013-05-01 | |
3 | 質檢總局 | 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進口。自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 2013-09-23 | 2013-09-23 | |
4 | 質檢總局 | 對首次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開展覆蓋國家標準規定的全 項目檢測;覆蓋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輸華生產企業的所有產品。同一注冊企業有多個品牌的, 應覆蓋所有品牌。同一品牌有多個系列的,應覆蓋所有系列。 | 2016-03-02 | 2016-03-02 |
六、監管動態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衛生部 | 已批準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嗜酸乳桿菌(僅限用于1歲以上幼兒的食品)、動物雙歧桿菌、乳雙歧桿菌、鼠李糖乳桿菌。 | 2011-10-24 | 2011-10-24 | |
2 | 質檢總局 | 監督企業禁止用成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還原再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行為。 | 2012-03-16 | 2012-03-16 | |
3 | 國務院 | 制訂工作目標,實現嬰幼兒配方乳粉從源頭到消費全過程監管,提高企業生產設備設施、原輔料把關、生產過程控制、檢驗檢測能力、人員素質條件、環境條件控制和自主研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成立專門小組,制定實施方案、細化目標和措施、明確職責分工。 | 2013-06-16 | 2013-06-16 | |
4 | 國家食藥總局 | 成立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專門領導小組,明確和細化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要求企業認真查找在質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隱患,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 | 2013-08-02 | 2013-08-02 | |
5 | 商務部 | 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行業管理,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專柜銷售試行工作、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進口管理、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零售商供應商交易監管、協助推動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 2013-10-12 | 2013-10-12 | |
6 | 國家食藥總局 | 采取約談企業負責人、查閱企業記錄、調取企業生產控制資料、詢問企業員工、檢查生產現場、檢驗企業產品及所用原輔料、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等方式,依法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 2013-11-27 | 2013-11-27 | |
7 | 國家食藥總局 | 禁止以委托加工、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 2013-11-27 | 2013-11-27 | |
8 | 國家食藥總局 | 督促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落實監管義務、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管理,嚴格審核和許可、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規范經營者銷售行為、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 2013-12-18 | 2013-12-18 | |
9 | 國家食藥總局 | 實行自愿申請、專項許可、專柜銷售的原則,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購進、儲存、銷售行為。 | 2013-12-18 | 2013-12-18 | |
10 | 質檢總局 | 向香港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并示有特訂的程序要求,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建議香港進口商進口每批嬰幼兒配方奶粉應附有由來源地的衛生當局所簽發的衛生證明書,證明所進口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 | 2016-07-06 | 2016-07-06 |
七、企業重組
序號 | 標題 | 分類 | 核心提示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1 | 國務院 | 以完善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嚴格企業生產資質管理、采取多種方式推動企業兼并重組、規范企業兼并重組行為、支持兼并重組企業奶源基地建設等方面為工作重點和任務。 | 2014-06-06 | 2014-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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