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解讀:
為了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可追溯,保障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法第53條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本法第60條還要求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口商是指依據進出口合同或外貿合同從境外購進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企業,其從事的活動也屬于食品經營活動,進口商的性質就是食品經營者,因此本條要求進口商應當對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建立購銷記錄制度。
為掌握進口食品的來源和流向,確保進口食品的可追溯性,加強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監督管理,2012年4月,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需要說明的是,該規定只針對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進行規范,食品種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糧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一、食品進口記錄
進口商應當建立專門的食品進口記錄。食品進口記錄是指記載食品及其相關進口信息的紙質或者電子文件。食品進口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進口食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重量、貨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原產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及在華注冊號、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編號、名稱及聯系方式、貿易合同號、進口口岸、目的地、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書編號、報檢單號、入境時間、存放地點、聯系人及電話等內容。
二、進口食品銷售記錄
進口商應當建立專門的進口食品銷售記錄。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是指記載進口商將進口食品提供給食品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紙質或者電子文件。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流向記錄、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等內容。其中銷售流向記錄應當包括進口食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銷售日期、購貨人(使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出庫單號、發票流水編號、食品召回后處理方式等信息。
三、保存相關憑證
本條不但要求進口商建立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購銷記錄制度,而且要求保存相關憑證。關于保存憑證的范圍,《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收貨人應當保存如下進口記錄檔案材料:貿易合同、提單、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相關證書、報檢單的復印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人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衛生證書》等文件副本。”第11條規定:“收貨人應當保存如下銷售記錄檔案材料:購銷合同、銷售發票留底聯、出庫單等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貨人還應當保存加工使用記錄等資料。”
關于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本條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即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