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簽瑕疵出處
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的瑕疵的術語。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款: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何為瑕疵?
2015年12月9日食藥總局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章附則第一百九十五條明確說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簽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
由此可以總結確定標簽瑕疵的兩個前提:
一、不影響食品安全;
二、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若食品標簽出現的錯誤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我們可以判定其為瑕疵。
三、這些情況是否為瑕疵?
1、營養標簽中單位大小寫標注錯誤的;
2、字符高度及字體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體字或錯別字的;
4、標準號大小寫等書寫不規范或未用更新的新標準;
5、未使用標準中明確的標題或引導詞的;
6、聲稱用語中一些非關鍵性的詞語或符號錯誤的;
7、其他一些書寫或排版不規范的問題等。
經咨詢官方專家取證,上述案例均不是瑕疵。GB 7718-2011標準條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項目(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包括營養成分表)都不能作為瑕疵對待。
關于食品標簽瑕疵問題,后續會進一步的解讀,期待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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