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職權的規定。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繳納或代扣、代收稅款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管理監督活動。稅務檢查是稅務征收管理的一個主要環節。稅務檢查的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其對象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相對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的事實作單方面強制了解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本條的規定就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的直接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查不僅是一項嚴肅性、專業性的工作,也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稅務檢查,在稅務征收管理工作中處于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稅務檢查,有利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的漏洞,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具體來說,有以下重要作用:1.稅務檢查有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有助于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2.稅務檢查是檢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自覺、如實、及時納稅的重要手段。3.稅務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揭露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4.稅務檢查是檢驗、考核、總結稅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對整個征納程序及效果進行最后檢驗的一種必要手段。
按照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的具體職權是: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其經營活動,一般都是通過記帳和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反映出來,通過對帳簿、報表和有關憑證的檢查,可以了解其業務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帳務記載是否真實、合法,核算是否正確,費用開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從而監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認真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稅務機關對帳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稅務檢查,其主要目的是審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依法納稅情況,從而實行法律監督。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應根據稅法,按照稅種、稅率等計算稅款的要素逐項進行審查,檢查其計稅依據是否真實、合法,適用稅率是否準確,所計算的稅款是否確實等;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查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將扣繳稅款按規定期限及時解繳入庫,有無挪用現象,扣繳的稅款與帳簿記載是否相符等。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這是納稅檢查的一個非常必要的環節,通過實地的檢查了解,可以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與財務處理、記錄以及納稅人的申報相符,從中掌握規律,發現問題,促進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實申報和如實進行財務記載。由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的情況各不相同,因而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檢查也分為幾種不同情況:
(一)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大體有生產、加工、商品買賣等不同情況,因此又分為:
1.檢查納稅人的生產場所。納稅人的生產場所是應稅產品的生產地點和實現生產過程的空間條件。由于產品生產數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對應納稅款產生影響,所以稅務檢查應對生產場所的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種統計資料是否真實,各種材料、產品轉移交接手續是否完備進行重點檢查。
2.檢查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是納稅人把生產任務或產品加工委托其他單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納稅人所在的單位和場所不一致。從現代化生產的特點講,協作加工生產是生產專業化、社會化的必然結果,這就使企業之間產生了更多的聯系。但是這種協作、加工生產又往往被偷稅、逃稅者視作偷稅、逃稅活動的機會和條件,因此,稅務機關必須把對受托協作加工單位和場所的檢查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應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與發出的數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發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還,或作價抵加工費;是否有將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單位也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加工材料、應稅產品的管理。
3.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買賣經營場所。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是城鄉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國家稅源的集中地。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數量必然劇增,商品銷售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商品買賣場所的稅務檢查,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一般說來,城市商品買賣經營的商店、市場管理較好,帳簿、憑證較齊全,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檢查時,主要根據帳簿記載,檢查商品買賣場所和商品庫存場所的實物流轉、存量是否與帳簿記錄相符等。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貿市場由于情況復雜,應是商品買賣場所檢查的重點。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對已建立帳簿的業主主要檢查買賣經營場所的商品、貨物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有無帳外經營。對無帳或帳簿不健全的業主則要詳細查明進貨的數量、品種、單價、金額等,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征收稅款。
(二)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貨物存放地點。由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同,銷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貨物(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設備、其他財產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點,所以必須到現場去進行稅務檢查。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商品貨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種貨物,必須建立、健全帳簿和保管、收發制度,并逐筆進行登記、記帳和管理。稅務機關對此進行檢查,應側重于存放地實物量與帳簿記載量的核對,以便發現有無丟失和帳外存貨現象。同時,對存放地點貨物的管理制度,貨物的質量等情況也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對于存放在外單位、外地的貨物,則要進行跟蹤檢查,防止納稅人通過藏匿、轉移來達到偷稅、逃稅的目的。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是稅務機關了解和掌握稅收征管情況的直接依據。因此,必須要求提供資料者要遵照及時、準確、全面和合法的原則。實踐中通過稅務檢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廠、假校辦工廠、假集體企業等,它們冒名頂替,以假亂真,享受著國家與此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有相當部分是虛假的。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真實文件、證明和資料,就以法律形式賦予了稅務機關指定或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資料的行政執行權力;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則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當然,稅務機關也不能隨意行使這項權力,它必須在審核批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某些申請或對其進行稅務檢查等稅收征管活動時才能行使。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活動中,對所了解到的問題和情況,往往需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作進一步調查了解,才能搞清問題,查實情況,以便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有必要賦予稅務機關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利,這也是稅務檢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環節。當然,稅務人員在行使稅務檢查詢問權利時,要按照稅務行政執法的規范要求來進行。如在詢問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只能詢問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事先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真實情況,若故意提供假情況者要承擔法律責任;詢問筆錄要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核對,如有遺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補充或改正;經核對無誤的筆錄,需由筆錄人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雙方簽字蓋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全面、及時地回答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檢查中,為了全面、準確掌握和了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活動情況,稅務機關可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檢查應稅商品、貨物,這是賦予稅務機關的又一項重要行政執法權力。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這些地方商品流動性大、數量多、品種雜,不易控管,常常發生偷、逃稅情況,稅務機關到這些地方檢查可以較全面、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產銷相互銜接的情況,堵塞稅款流失漏洞。
稅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也必須按稅務行政執法的規范要求來進行,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無稅務檢查證件的,納稅人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從檢查的內容來看,應主要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審查其合法、真實性。同時對應稅商品、貨物的實物進行檢查,如發現其數量與發票、貨運單據所載不符時,稅務機關可向當事人進行詢問,并根據事實和證據予以處理,需要補交稅款的,令其立即補繳稅款,在稅款未繳納以前,稅務機關還可視其具體情況,依法扣押相當于稅款數額的商品、貨物,待繳納稅款后放行。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或設立稅務檢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檢查形式。當然,這也需要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所屬的單位和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對過往的應稅商品、貨物的稅務檢查,這是法律規定的這些部門應盡的義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帳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生產、經營和履行納稅義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顯示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進行商品流通結算的媒介,而存款帳戶又是反映業主貨幣運動的重要所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貨幣收付都和存款帳戶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如原材料的采購、商品的銷售、工資的支付、稅款的繳納以及紅利的分配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放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經濟活動款項的支付大多是通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結算,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詢,就能比較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收入和支付情況。有些重大偷稅、逃稅等違法案件的線索往往是從查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得到的,在稅務查帳、生產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許多可疑情況,也大多可以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詢中得到澄清和證實。因此,需要賦予稅務機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的查詢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帳戶進行查詢。
同時,本條對稅務機關行使存款帳戶、儲蓄存款的查詢權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這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體來講,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儲蓄存款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凡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未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準,稅務檢查人員不得進行查詢,同時還必須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二是只有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由于儲蓄存款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銀行為儲戶保密是其建立信譽、保證業務發展的前提條件,嚴格對儲蓄存款的查詢,有利于防止權力被濫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三是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見,對稅務機關查詢存款帳戶、儲蓄存款職權的行使,本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規范制約,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辦事,不得濫用存款帳戶、儲蓄存款的查詢權,更不得將查詢所獲得的資料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
稅務機關在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經常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待稅務機關查清后,納稅人已經預先將財產轉移、隱匿,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按照原稅收征管法關于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稅務機關只能在尚未超過納稅期的情況下,在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義務行為時,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在現實生活中,稅務機關很難做到監控納稅人尚未超過納稅期的行為,而往往是在檢查納稅人前一年或者前二三年的納稅情況時發現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下,同樣賦予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對于查處稅收違法行為,追繳偷漏稅款,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這次修訂稅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本條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分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一、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其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對于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本法規定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這樣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慎重態度。
二、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同時本法也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這樣規定亦體現了法律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慎重態度。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釋義】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檢查義務的規定。
按照本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這里所講的“依法”,是指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的職權和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稅務檢查,換句話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和程序的稅務檢查,都有權拒絕接受。例如,本法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那么對于未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就有權拒絕檢查。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過程中的要求。稅務檢查的主要對象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通常這些情況是通過帳簿、資料及其他實物形態等反映出來的,因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是否真實、準確,直接影響到稅務檢查的結果,影響到國家的稅收收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身的利益,只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才能保證稅務檢查這種行政執法活動有效進行,任何拒絕稅務檢查和隱瞞情況及資料的行為,都是違反稅務管理的違法行為,對這種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給予一定的處罰。
大多數國家一般也都是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作為一項義務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并對違反這一義務的行為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為了核實納稅申報書,補充納稅申報書內容,確定和征收應繳納的稅款,財政部長或其代表有權檢查帳簿、憑證、記錄或其他有關的資料,或者傳喚納稅人或有關人員提供這些帳簿、憑證、記錄或其他資料,并提供證言。英國稅收管理法規定,國內稅務局有廣泛的權力要求納稅人就不論以其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取得的應稅利潤或收益呈送報表,對所呈報的報表之準確性不滿意時,它可要求呈報帳目的抄件或者要求將一定時間里所有帳簿、帳目和文件準備好以供檢查。土耳其法律規定,納稅人以及與納稅人有關系的企業和個人都有義務在稅務局需要時提供確實的資料。我國臺灣地區的稅捐稽征法也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團體和個人提供有關課稅資料,或通知納稅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咨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總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認真遵守,否則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調查權利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信息義務的規定。
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堵塞稅收漏洞,制止偷漏抗稅行為,必須加強稅收檢查,大力開展協稅護稅,為此本條規定了兩層意思:一是賦予了稅務機關一項權力,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二是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設定了一項義務,即與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有密切聯系的單位和個人,如工商行政管理、計劃、物價、郵電、交通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與被檢查人有來往的第三方當事人,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工作,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被檢查人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在法律中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權利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信息的義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國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為了核實納稅申報書,補充納稅申報書內容,確定和征收應繳納的稅款,財政部長或其代表可以傳喚保存記錄的第三者,要求提供在傳喚令中指明的人的經營交易記錄(包括帳簿、憑證、或其他資料)。保存記錄的第三者是指,銀行或其他儲蓄機構;消費者報告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提供貸款的人;經紀人、律師或會計師。英國稅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檢查官可以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銀行在通知注明的期限內提交某一年度內通過該銀行支付的尚未扣繳所得稅的全部存款利息的報表,提供利息收款人的姓名和住址,注明利息的數額。稅務專員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任何人從英國證券獲得收益的資料。俄羅斯聯邦稅收基本法規定,銀行、信用社和其他企業有義務向相應的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納稅人財務和經濟活動情況的資料。澳大利亞所得稅課稅法典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從現金交易者、金融機構、律師公司或其他個人那里獲得與納稅人納稅情況相關的資料。印度所得稅法規定,稅務官員可以要求任何人包括銀行官員提供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加以核實的銀行帳戶和有關事項的報告。我國臺灣地區的稅捐稽征法也規定,經財政部核準,稅務人員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人與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記錄。稅務機關向郵政儲金機關調查與欠稅人有關的郵政劃撥帳戶記錄,應報經財政部核準。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原稅收征管法只規定了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雖然這一規定對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征收管理工作,打擊偷漏抗稅行為,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沒有從權力和義務的角度去規范,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稅收檢查職責,甚至妨害、阻撓、拒絕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現象,使國家的稅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有的還導致了極為嚴重的后果,因此這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使之更具有剛性和力度,一方面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的權力;另一方面也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取證手段的規定。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是綜合性、技術性、政策性和法律性極強的執法活動,它往往需要采取多種調查取證手段來綜合進行。所謂調查取證手段,也就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所運用的技術方法。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最為基本的手段是查帳,所以查帳就成為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最基本的方法。隨著稅務案件日趨增多、日漸復雜的客觀現實,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僅靠傳統的手工記錄等簡單取證手段,已日益與調查稅務違法案件的時間性、可靠性不相適應,同時科學技術的發展,也為采取更為先進的取證手段提供了可能。因此本條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現代技術手段來進行,這是對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取證手段的規定。
賦予稅務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可以采取上述必要的取證手段,是基于調查稅務違法案件具有經常性、及時性、準確性等特點考慮的。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中,稅務違法案件隨時都可能發生,為了有利于這些案件的及時、正確的處理,稅務機關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進行調查,收集違法案件的證據,而這些證據能否及時取得,并保證其真實、準確,直接關系到稅務違法案件處理的結果,尤其是現在正大力提倡稅務機關應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因此有必要使稅務機關擁有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取證手段。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使用這些手段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通常來講,這些手段只適用于稅務違法案件的調查,而不適用于一般的稅務檢查對象;而且調查取證的對象必須是與稅務違法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能隨意擴大化,更不能將所了解的情況和取得的資料用于稅務違法案件處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檢查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義務和責任及被檢查人權利的規定。
稅務檢查是一項政策性強、專業性高的稅收管理工作,是目的性極強的執法活動。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法律,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稅務檢查行為,確保稅務檢查的質量,稅務檢查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本法在對稅務檢查的內容和范圍等作了具體而明確規定的同時,對稅務人員如何依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也作出了具體規定,使我國稅務檢查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根據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這一規定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向被檢查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二是規定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有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的責任;三是賦予了被檢查人對于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檢查有權拒絕。
為了適應稅收征管工作涉及面廣、流動性強、稅務人員單獨工作、直接與納稅人發生經濟關系等特殊要求,國家為執行稅務檢查權的稅務人員制發了全國統一式樣的稅務檢查證,它是稅務人員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身份證明。稅務檢查證的內容一般包括: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制發單位的名稱和印章以及檢查證件的使用說明等。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機關對被檢查人進行檢查以前給被檢查人的告知檢查的書面文件,通知書內容是告知被檢查人具體的檢查時間、內容、范圍,以便被檢查人做好接受稅務檢查的必要準備。目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對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制發和使用,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向被檢查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樣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給一些披著稅務人員外衣的違法犯罪分子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的機會,也是對稅務人員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的依法行政觀念的培養。對于不出示或沒有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而進行的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都有權利拒絕。
要求稅務人員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是本條規定的又一個內容。這里所說的“保守秘密”,是指稅務人員不得將從檢查中所取得的被檢查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內容泄露給與案件查處無關的單位和個人,以保護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實際工作中,對被檢查人的經濟情況、商業秘密等不得泄露給無關的第三者,這一點應引起廣大稅務檢查人員的重視,如稅務檢查人員到銀行檢查納稅人的存款帳戶時,就必須為儲戶保守秘密,否則一方面可能影響到銀行的信譽,更主要的是可能會使該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從而受到利益上的損害。規定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有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的責任,能夠起到保障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機關正確行使稅收檢查權的作用。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職權的規定。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繳納或代扣、代收稅款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管理監督活動。稅務檢查是稅務征收管理的一個主要環節。稅務檢查的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其對象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相對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的事實作單方面強制了解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本條的規定就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的直接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查不僅是一項嚴肅性、專業性的工作,也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稅務檢查,在稅務征收管理工作中處于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稅務檢查,有利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的漏洞,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具體來說,有以下重要作用:1.稅務檢查有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有助于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2.稅務檢查是檢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自覺、如實、及時納稅的重要手段。3.稅務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揭露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4.稅務檢查是檢驗、考核、總結稅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對整個征納程序及效果進行最后檢驗的一種必要手段。
按照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的具體職權是: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其經營活動,一般都是通過記帳和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反映出來,通過對帳簿、報表和有關憑證的檢查,可以了解其業務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帳務記載是否真實、合法,核算是否正確,費用開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從而監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認真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稅務機關對帳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稅務檢查,其主要目的是審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依法納稅情況,從而實行法律監督。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應根據稅法,按照稅種、稅率等計算稅款的要素逐項進行審查,檢查其計稅依據是否真實、合法,適用稅率是否準確,所計算的稅款是否確實等;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查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將扣繳稅款按規定期限及時解繳入庫,有無挪用現象,扣繳的稅款與帳簿記載是否相符等。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這是納稅檢查的一個非常必要的環節,通過實地的檢查了解,可以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與財務處理、記錄以及納稅人的申報相符,從中掌握規律,發現問題,促進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實申報和如實進行財務記載。由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的情況各不相同,因而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檢查也分為幾種不同情況:
(一)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大體有生產、加工、商品買賣等不同情況,因此又分為:
1.檢查納稅人的生產場所。納稅人的生產場所是應稅產品的生產地點和實現生產過程的空間條件。由于產品生產數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對應納稅款產生影響,所以稅務檢查應對生產場所的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種統計資料是否真實,各種材料、產品轉移交接手續是否完備進行重點檢查。
2.檢查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是納稅人把生產任務或產品加工委托其他單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納稅人所在的單位和場所不一致。從現代化生產的特點講,協作加工生產是生產專業化、社會化的必然結果,這就使企業之間產生了更多的聯系。但是這種協作、加工生產又往往被偷稅、逃稅者視作偷稅、逃稅活動的機會和條件,因此,稅務機關必須把對受托協作加工單位和場所的檢查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應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與發出的數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發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還,或作價抵加工費;是否有將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單位也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加工材料、應稅產品的管理。
3.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買賣經營場所。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是城鄉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國家稅源的集中地。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數量必然劇增,商品銷售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商品買賣場所的稅務檢查,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一般說來,城市商品買賣經營的商店、市場管理較好,帳簿、憑證較齊全,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檢查時,主要根據帳簿記載,檢查商品買賣場所和商品庫存場所的實物流轉、存量是否與帳簿記錄相符等。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貿市場由于情況復雜,應是商品買賣場所檢查的重點。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對已建立帳簿的業主主要檢查買賣經營場所的商品、貨物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有無帳外經營。對無帳或帳簿不健全的業主則要詳細查明進貨的數量、品種、單價、金額等,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征收稅款。
(二)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貨物存放地點。由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同,銷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貨物(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設備、其他財產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點,所以必須到現場去進行稅務檢查。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商品貨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種貨物,必須建立、健全帳簿和保管、收發制度,并逐筆進行登記、記帳和管理。稅務機關對此進行檢查,應側重于存放地實物量與帳簿記載量的核對,以便發現有無丟失和帳外存貨現象。同時,對存放地點貨物的管理制度,貨物的質量等情況也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對于存放在外單位、外地的貨物,則要進行跟蹤檢查,防止納稅人通過藏匿、轉移來達到偷稅、逃稅的目的。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是稅務機關了解和掌握稅收征管情況的直接依據。因此,必須要求提供資料者要遵照及時、準確、全面和合法的原則。實踐中通過稅務檢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廠、假校辦工廠、假集體企業等,它們冒名頂替,以假亂真,享受著國家與此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有相當部分是虛假的。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真實文件、證明和資料,就以法律形式賦予了稅務機關指定或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資料的行政執行權力;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則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當然,稅務機關也不能隨意行使這項權力,它必須在審核批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某些申請或對其進行稅務檢查等稅收征管活動時才能行使。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活動中,對所了解到的問題和情況,往往需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作進一步調查了解,才能搞清問題,查實情況,以便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有必要賦予稅務機關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利,這也是稅務檢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環節。當然,稅務人員在行使稅務檢查詢問權利時,要按照稅務行政執法的規范要求來進行。如在詢問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只能詢問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事先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真實情況,若故意提供假情況者要承擔法律責任;詢問筆錄要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核對,如有遺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補充或改正;經核對無誤的筆錄,需由筆錄人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雙方簽字蓋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全面、及時地回答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檢查中,為了全面、準確掌握和了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活動情況,稅務機關可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檢查應稅商品、貨物,這是賦予稅務機關的又一項重要行政執法權力。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這些地方商品流動性大、數量多、品種雜,不易控管,常常發生偷、逃稅情況,稅務機關到這些地方檢查可以較全面、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產銷相互銜接的情況,堵塞稅款流失漏洞。
稅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也必須按稅務行政執法的規范要求來進行,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無稅務檢查證件的,納稅人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從檢查的內容來看,應主要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審查其合法、真實性。同時對應稅商品、貨物的實物進行檢查,如發現其數量與發票、貨運單據所載不符時,稅務機關可向當事人進行詢問,并根據事實和證據予以處理,需要補交稅款的,令其立即補繳稅款,在稅款未繳納以前,稅務機關還可視其具體情況,依法扣押相當于稅款數額的商品、貨物,待繳納稅款后放行。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或設立稅務檢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檢查形式。當然,這也需要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所屬的單位和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對過往的應稅商品、貨物的稅務檢查,這是法律規定的這些部門應盡的義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帳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生產、經營和履行納稅義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顯示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進行商品流通結算的媒介,而存款帳戶又是反映業主貨幣運動的重要所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貨幣收付都和存款帳戶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如原材料的采購、商品的銷售、工資的支付、稅款的繳納以及紅利的分配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放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經濟活動款項的支付大多是通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結算,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詢,就能比較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收入和支付情況。有些重大偷稅、逃稅等違法案件的線索往往是從查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得到的,在稅務查帳、生產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許多可疑情況,也大多可以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詢中得到澄清和證實。因此,需要賦予稅務機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的查詢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帳戶進行查詢。
同時,本條對稅務機關行使存款帳戶、儲蓄存款的查詢權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這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體來講,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儲蓄存款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凡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未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準,稅務檢查人員不得進行查詢,同時還必須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二是只有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由于儲蓄存款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銀行為儲戶保密是其建立信譽、保證業務發展的前提條件,嚴格對儲蓄存款的查詢,有利于防止權力被濫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三是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見,對稅務機關查詢存款帳戶、儲蓄存款職權的行使,本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規范制約,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辦事,不得濫用存款帳戶、儲蓄存款的查詢權,更不得將查詢所獲得的資料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
稅務機關在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經常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待稅務機關查清后,納稅人已經預先將財產轉移、隱匿,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按照原稅收征管法關于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稅務機關只能在尚未超過納稅期的情況下,在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義務行為時,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在現實生活中,稅務機關很難做到監控納稅人尚未超過納稅期的行為,而往往是在檢查納稅人前一年或者前二三年的納稅情況時發現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下,同樣賦予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對于查處稅收違法行為,追繳偷漏稅款,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這次修訂稅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本條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分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一、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其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對于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本法規定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這樣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慎重態度。
二、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同時本法也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這樣規定亦體現了法律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慎重態度。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釋義】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檢查義務的規定。
按照本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這里所講的“依法”,是指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的職權和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稅務檢查,換句話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和程序的稅務檢查,都有權拒絕接受。例如,本法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那么對于未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就有權拒絕檢查。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過程中的要求。稅務檢查的主要對象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通常這些情況是通過帳簿、資料及其他實物形態等反映出來的,因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是否真實、準確,直接影響到稅務檢查的結果,影響到國家的稅收收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身的利益,只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才能保證稅務檢查這種行政執法活動有效進行,任何拒絕稅務檢查和隱瞞情況及資料的行為,都是違反稅務管理的違法行為,對這種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給予一定的處罰。
大多數國家一般也都是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作為一項義務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并對違反這一義務的行為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為了核實納稅申報書,補充納稅申報書內容,確定和征收應繳納的稅款,財政部長或其代表有權檢查帳簿、憑證、記錄或其他有關的資料,或者傳喚納稅人或有關人員提供這些帳簿、憑證、記錄或其他資料,并提供證言。英國稅收管理法規定,國內稅務局有廣泛的權力要求納稅人就不論以其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取得的應稅利潤或收益呈送報表,對所呈報的報表之準確性不滿意時,它可要求呈報帳目的抄件或者要求將一定時間里所有帳簿、帳目和文件準備好以供檢查。土耳其法律規定,納稅人以及與納稅人有關系的企業和個人都有義務在稅務局需要時提供確實的資料。我國臺灣地區的稅捐稽征法也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團體和個人提供有關課稅資料,或通知納稅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咨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總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認真遵守,否則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調查權利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信息義務的規定。
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堵塞稅收漏洞,制止偷漏抗稅行為,必須加強稅收檢查,大力開展協稅護稅,為此本條規定了兩層意思:一是賦予了稅務機關一項權力,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二是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設定了一項義務,即與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有密切聯系的單位和個人,如工商行政管理、計劃、物價、郵電、交通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與被檢查人有來往的第三方當事人,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工作,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被檢查人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在法律中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權利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信息的義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國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為了核實納稅申報書,補充納稅申報書內容,確定和征收應繳納的稅款,財政部長或其代表可以傳喚保存記錄的第三者,要求提供在傳喚令中指明的人的經營交易記錄(包括帳簿、憑證、或其他資料)。保存記錄的第三者是指,銀行或其他儲蓄機構;消費者報告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提供貸款的人;經紀人、律師或會計師。英國稅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檢查官可以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銀行在通知注明的期限內提交某一年度內通過該銀行支付的尚未扣繳所得稅的全部存款利息的報表,提供利息收款人的姓名和住址,注明利息的數額。稅務專員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任何人從英國證券獲得收益的資料。俄羅斯聯邦稅收基本法規定,銀行、信用社和其他企業有義務向相應的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納稅人財務和經濟活動情況的資料。澳大利亞所得稅課稅法典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從現金交易者、金融機構、律師公司或其他個人那里獲得與納稅人納稅情況相關的資料。印度所得稅法規定,稅務官員可以要求任何人包括銀行官員提供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加以核實的銀行帳戶和有關事項的報告。我國臺灣地區的稅捐稽征法也規定,經財政部核準,稅務人員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人與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記錄。稅務機關向郵政儲金機關調查與欠稅人有關的郵政劃撥帳戶記錄,應報經財政部核準。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原稅收征管法只規定了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雖然這一規定對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征收管理工作,打擊偷漏抗稅行為,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沒有從權力和義務的角度去規范,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稅收檢查職責,甚至妨害、阻撓、拒絕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現象,使國家的稅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有的還導致了極為嚴重的后果,因此這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使之更具有剛性和力度,一方面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的權力;另一方面也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取證手段的規定。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是綜合性、技術性、政策性和法律性極強的執法活動,它往往需要采取多種調查取證手段來綜合進行。所謂調查取證手段,也就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所運用的技術方法。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最為基本的手段是查帳,所以查帳就成為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最基本的方法。隨著稅務案件日趨增多、日漸復雜的客觀現實,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僅靠傳統的手工記錄等簡單取證手段,已日益與調查稅務違法案件的時間性、可靠性不相適應,同時科學技術的發展,也為采取更為先進的取證手段提供了可能。因此本條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現代技術手段來進行,這是對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取證手段的規定。
賦予稅務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可以采取上述必要的取證手段,是基于調查稅務違法案件具有經常性、及時性、準確性等特點考慮的。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中,稅務違法案件隨時都可能發生,為了有利于這些案件的及時、正確的處理,稅務機關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進行調查,收集違法案件的證據,而這些證據能否及時取得,并保證其真實、準確,直接關系到稅務違法案件處理的結果,尤其是現在正大力提倡稅務機關應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因此有必要使稅務機關擁有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取證手段。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使用這些手段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通常來講,這些手段只適用于稅務違法案件的調查,而不適用于一般的稅務檢查對象;而且調查取證的對象必須是與稅務違法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能隨意擴大化,更不能將所了解的情況和取得的資料用于稅務違法案件處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檢查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義務和責任及被檢查人權利的規定。
稅務檢查是一項政策性強、專業性高的稅收管理工作,是目的性極強的執法活動。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法律,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稅務檢查行為,確保稅務檢查的質量,稅務檢查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本法在對稅務檢查的內容和范圍等作了具體而明確規定的同時,對稅務人員如何依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也作出了具體規定,使我國稅務檢查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根據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這一規定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向被檢查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二是規定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有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的責任;三是賦予了被檢查人對于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檢查有權拒絕。
為了適應稅收征管工作涉及面廣、流動性強、稅務人員單獨工作、直接與納稅人發生經濟關系等特殊要求,國家為執行稅務檢查權的稅務人員制發了全國統一式樣的稅務檢查證,它是稅務人員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身份證明。稅務檢查證的內容一般包括: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制發單位的名稱和印章以及檢查證件的使用說明等。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機關對被檢查人進行檢查以前給被檢查人的告知檢查的書面文件,通知書內容是告知被檢查人具體的檢查時間、內容、范圍,以便被檢查人做好接受稅務檢查的必要準備。目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對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制發和使用,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向被檢查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樣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給一些披著稅務人員外衣的違法犯罪分子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的機會,也是對稅務人員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的依法行政觀念的培養。對于不出示或沒有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而進行的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都有權利拒絕。
要求稅務人員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是本條規定的又一個內容。這里所說的“保守秘密”,是指稅務人員不得將從檢查中所取得的被檢查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內容泄露給與案件查處無關的單位和個人,以保護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實際工作中,對被檢查人的經濟情況、商業秘密等不得泄露給無關的第三者,這一點應引起廣大稅務檢查人員的重視,如稅務檢查人員到銀行檢查納稅人的存款帳戶時,就必須為儲戶保守秘密,否則一方面可能影響到銀行的信譽,更主要的是可能會使該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從而受到利益上的損害。規定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有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的責任,能夠起到保障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機關正確行使稅收檢查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