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范圍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該等列表和名單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農藥”:是指在食品的生產、貯存、運輸、分銷或加工過程中用于防治、殺滅、吸引、驅除或控制有害生物,又或可用于控制動物體外寄生蟲的任何物質,包括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於采收前后用作防止作物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動物的營養素、食品添加劑及獸藥;
(二)“農藥殘留”:是指因使用農藥而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特定物質,包括具有顯著毒理學意義的農藥衍生物,如農藥轉化產物、代謝物、反應產物及雜質;
(三)“最高殘留限量”:是指允許存在于食品內或其表面的農藥殘留的法定最高濃度,該濃度以每千克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毫克數表示(mg/kg);
(四)“最高再殘留限量”:是指非直接或非間接使用在食品上,而是因過往的農業使用而出現且在禁用后仍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來源于環境的農藥或污染物允許存在于食品內或其表面的法定最高濃度,該濃度以每千克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毫克數表示(mg/kg);
(五)“殘留物定義”:是指用于判定農藥殘留量的農藥及其衍生物或相關化合物的農藥殘留組合。
第三條
限量
最高殘留限量和最高再殘留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及名單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表.pdf
表一 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
表二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
表三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
第一條
標的及范圍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該等列表和名單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農藥”:是指在食品的生產、貯存、運輸、分銷或加工過程中用于防治、殺滅、吸引、驅除或控制有害生物,又或可用于控制動物體外寄生蟲的任何物質,包括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於采收前后用作防止作物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動物的營養素、食品添加劑及獸藥;
(二)“農藥殘留”:是指因使用農藥而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特定物質,包括具有顯著毒理學意義的農藥衍生物,如農藥轉化產物、代謝物、反應產物及雜質;
(三)“最高殘留限量”:是指允許存在于食品內或其表面的農藥殘留的法定最高濃度,該濃度以每千克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毫克數表示(mg/kg);
(四)“最高再殘留限量”:是指非直接或非間接使用在食品上,而是因過往的農業使用而出現且在禁用后仍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來源于環境的農藥或污染物允許存在于食品內或其表面的法定最高濃度,該濃度以每千克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毫克數表示(mg/kg);
(五)“殘留物定義”:是指用于判定農藥殘留量的農藥及其衍生物或相關化合物的農藥殘留組合。
第三條
限量
最高殘留限量和最高再殘留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及名單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表一 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
表二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
表三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