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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

   2010-11-10 351
核心提示:江蘇省衛生廳:你廳《關于對蘆薈、蜂膠、黃芪和當歸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緊急請示》(蘇衛監督〔2007〕56號)收悉。經研究,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蘆薈”、“蜂膠”、“黃芪”和“當歸”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緊急請示》(蘇衛監督〔2007〕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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