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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三無”產品定性處罰問題的答復(工商消字[2001]第149號)

   2013-05-16 303
核心提示: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三無產品如何定性處罰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1]5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三無”產品如何定性處罰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1]5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生產、銷售“三無”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將“三無”產品,送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檢驗機構認為不合格產品,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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