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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2018-02-22 468
核心提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二、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定。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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