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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

   2016-01-06 36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中心、監督中心: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和規范對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中心、監督中心: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和規范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我委組織制定了《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docx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12月17日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督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一)作業場所;
 
  (二)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
 
  (三)生產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
 
  (四)餐具、飲具的出廠檢驗;
 
  (五)餐具、飲具的包裝標識。
 
  第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有關資料;
 
  (二)詢問有關情況;
 
  (三)核查生產經營情況;
 
  (四)開展抽樣檢驗。
 
  第七條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檢查表》(見附表),對本行政區域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覆蓋全項目的檢查,對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落實情況跟蹤監督檢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年度隨機抽查計劃。
 
  第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抽樣檢驗中發現餐具、飲具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向當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通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系方式,接到投訴舉報時應當及時答復、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衛生部2010年5月11日發布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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