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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抽檢工作指導原則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辦[2009]29號)

   2014-07-31 64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根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根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方案》(衛監督發[2008]60號)規定和《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近期工作重點及要求》(衛監督發[2009]21號),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制定了專項整治抽檢工作指導原則和專項整治國家專項抽檢工作方案,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如下:
 
  一、各省(市、區)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根據抽檢工作指導原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請各地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務必于4月15日前將抽檢結果及分析評估報告報送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承擔專項整治國家專項抽檢方案工作任務的各部門和檢驗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按要求采樣并將樣品送至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要按時限完成樣品檢驗工作并將檢驗結果通報監督抽樣單位。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抽檢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函報我辦。
 
  聯 系 人:李業鵬
 
  聯系電話:010-87776913    傳真:010-67711813
 
  附件:1.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抽檢工作指導原則
 
  2.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國家專項抽檢工作方案
 
  3.   抽檢檢驗方法
 
  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
 
  領      導      小      組
 
  (代    章)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抽檢工作指導原則
 
  為做好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抽檢工作,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一、職責分工
 
  各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抽檢計劃,落實各項工作任務,按時報送抽檢計劃和抽檢工作總結報告。
 
  各部門要加強對各地本系統抽檢工作的督導檢查和指導,及時組織培訓和質量控制。
 
  二、重點食品
 
  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與肉制品、酒類、水產品、調味品。
 
  三、抽檢要求
 
  (一)重點抽檢項目。重點抽檢項目為衛生部等九部門公布的違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及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單(第一、二批)或在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和舉報投訴等渠道發現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樣品采集的要求。
 
  1、樣品采集原則為樣品應具有代表性。應采集不同生產廠家的樣品,達不到要求數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廠家但不同品牌的產品,仍達不到的可以選擇不同口味的產品。
 
  2、如在銷售領域采集則本地生產的樣品數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樣品應在保質期內,并考慮檢驗時樣品在保質期內。
 
  4、樣品采集地點應考慮“添加劑”可能用在的重點環節,即該類食品添加劑可能出現的各個監管環節如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銷售流通、餐飲等。
 
  5、樣品的代表性還表現在樣品來源于大、中、小企業。因此在不同監管領域樣品采集時應考慮大中小三個層次(如大中小農場;大中小食品生產企業;大中小商場超市或集貿市場;大中小餐飲業等),每個層次至少采集10個樣品,少于10個樣品的,全部采集。
 
  (三)依法進行樣品的采集和檢驗。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儲存、傳遞、檢驗等工作按照國家或地方各監管部門頒布的監督檢查規范、抽檢管理規定或辦法執行。
 
  四、檢驗方法
 
  檢驗項目按附件指定的檢驗方法和有關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附件2  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國家專項抽檢工作方案
 
  為加強對重點食品的抽檢工作,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決定組織部分省份相關部門和檢驗機構開展國家專項抽檢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職責分工
 
  (一)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監督抽檢方案的組織實施及結果匯總。
 
  (二)各有關部門對國家專項抽檢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
 
  (三)各地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抽檢工作組織協調及結果上報。
 
  (四)具體承擔抽檢任務的單位見附表1。
 
  二.樣品采集要求
 
  1. 樣品采集地點見附表1。
 
  2. 樣品采集的要求。
 
  (1)樣品采集原則為樣品應具有代表性。應采集不同生產廠家的樣品,達不到要求數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廠家但不同品牌的產品,仍達不到的可以選擇不同口味的產品。采樣地點覆蓋省市縣且不少于3家。水發水產品不少于5家。
 
  (2)在銷售流通領域采集樣品,本地生產的樣品數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樣品應在保質期內,并考慮檢驗時樣品在保質期內。
 
  (4)樣品采集量:每個食品樣品應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g。其中一份送檢驗機構用于檢驗,一份留存采樣機構用于復檢(檢驗有異議時)。水發水產品中甲醛檢驗不復檢,可以不留樣。
 
  (5)樣品保存:原料奶散裝樣品應混勻后用滅菌容器分裝。水發產品用化學分析用容器分裝。取樣后在0-4℃條件下運輸,并于18h內送到試驗室,如果無冷藏條件應于采樣后4h內檢驗。樣品保存在-20℃條件。其他定型包裝產品按照樣品標簽標示條件進行保存。
 
  (三)樣品傳遞:采樣機構應派專人于4月1日前將樣品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并按照檢驗規定完成樣品的接收程序。
 
  (四)依法進行樣品的采集和檢驗,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儲存、傳遞、檢驗等工作按照國家或地方各監管部門頒布的監督檢查規范、抽檢管理規定或辦法執行。
 
  (五)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提供抽檢經費。
 
  三、結果報送和判定
 
  (一)各地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于2009年4月15日前將抽檢結果(不包括結果判定)報送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抽檢數據匯總表(格式)見附表2。
 
  (二)結果判定
 
  各地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對于具有國家限量標準的檢驗結果進行判定,并對違法產品進行查處。
 
  對于沒有國家限量標準的項目,由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專家委員會對結果進行判定。
 
  附表1:   專項整治國家專項抽檢工作方案具體項目
 
  附表2:   抽檢信息匯總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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