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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監管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36號)

   2015-04-09 72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部分地區經營者以門店形式,直接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部分地區經營者以門店形式,直接將生鮮乳作為原料,經凈乳、殺菌、發酵等工藝,制成巴氏殺菌乳或發酵乳,供消費者現場即食消費。為強化對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的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現就有關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持證經營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的經營者要具有穩定、可靠的奶源,配備凈乳、殺菌、發酵、冷藏等必要的設備,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為“飲品店”)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經營的產品品種僅限于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
 
  二、嚴格過程控制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的經營者要嚴格對采購的生鮮乳等原料進行進貨查驗,防止不合格生鮮乳等原料進入加工過程;按照合理的工藝流程進行加工操作,嚴格管控殺菌、發酵、冷藏等過程的工藝參數;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及時對設備和工用具等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環境的清潔衛生。產品應當天加工當天銷售。
 
  三、強化記錄管理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的經營者要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檔案,特別是應按規定索取并留存生鮮乳等原料供應商的資質資格、生鮮乳逐批檢驗報告等材料,完整記錄投料、殺菌、發酵、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冷藏、設備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產品加工制作全過程的情況。
 
  四、保證產品安全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的經營者要定期對采購的生鮮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進行檢測,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生鮮乳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乳》(GB19301-2010)的規定。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質等理化指標和大腸菌群等微生物限量,應分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和《發酵乳》(GB19302-2010)的規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應分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規定。
 
  五、加強抽檢監測
 
  要結合屬地實際,制定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將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中的蛋白質、脂肪等理化指標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標及非法添加作為重點,加大抽檢力度,及時依法公布有關信息。對抽檢中發現的摻雜使假、違規加工制作等情形,應及時查處,確保產品安全。
 
  六、落實屬地責任
 
  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職責。結合本通知要求,出臺地方性管理辦法,明確加工操作規程等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查處并監督經營者進行整改,并對整改結果及時進行復核。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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