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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3-01-24 330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事中央儲備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事中央儲備肉(以下簡稱“儲備肉”)的管理、監督、儲存、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商務部委托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負責儲備肉的日常管理和具體操作。
 
  第四條  商務部委托商務部屠宰技術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負責儲備肉公證檢驗。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承擔儲備肉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需具備儲備肉承儲資質。
 
  第六條  承儲資質申報方式。地方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申請。
 
  第七條  凡符合《辦法》第十三條及《中央儲備肉活畜儲備基地場資質條件》(SB/T10384)(以下簡稱《基地場資質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儲備肉活畜儲備承儲資質。申請活畜儲備資質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合法經營資質文件,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動物防疫合格證;
 
  (二)注冊資金和參股證明復印件;
 
  (三)活畜養殖規模和存欄結構;
 
  (四)場區布局平面圖;
 
  (五)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文件,包括獸醫防疫管理規定及飼養管理規定等;
 
  (六)養殖場10分鐘以內的視頻材料,內容包括場區全貌、畜舍(妊娠舍、產房、種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內景和外景、進出場和生產區通道及消毒設施、獸醫室、藥房、種畜隔離區、死畜處理設施、糞便處理設施等。
 
  第八條  凡符合《辦法》第十三條及《國家儲備凍肉儲存冷庫資質條件》(SB/T10408—2007,以下簡稱《冷庫資質條件》)要求的企業,可申請儲備肉凍肉儲備承儲資質,申請凍肉儲備資質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合法經營資質文件,包括法人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
 
  (二)注冊資金和參股證明復印件;
 
  (三)庫區布局平面圖;
 
  (四)建設時間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儲品種結構;
 
  (五)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文件;
 
  (六)儲存凍牛羊肉的清真冷庫需提供清真冷庫證明。
 
  第九條  企業有多個養殖場或冷庫的,每個養殖場或冷庫應單獨申報承儲資質。
 
  第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所在地的申請企業進行承儲資質初審;中央企業對其下屬的申請企業進行初審。初審包括申請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查。
 
  第十一條  初審合格的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推薦。
 
  第十二條  商務部建立儲備肉承儲資質鑒定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黨和國家的有關肉類產業政策;
 
  (二)從事肉類產、加、存、銷、研及相關工作,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公證誠信,負責務實;
 
  (五)年齡在60周歲以下。
 
  專家通過本人申請、單位推薦和部門邀請等方式產生。
 
  第十三條  商務部組織召開儲備肉承儲資質專家鑒定會,鑒定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
 
  第十四條  鑒定會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和視頻材料實行鑒定打分制。活畜儲備資質鑒定的重點是:企業規模(基礎母畜數量、活畜常年存欄量和育肥畜數量)、生產和消毒設施、獸醫室和藥房、病畜隔離室、死畜處理設施、糞便處理設施等內容。必要時,商務部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定。
 
  第十五條  鑒審結論分為合格(A級、B級)、不合格。80分以上(不含80分)為合格A級,60一80分為合格B級,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鑒定合格的企業將獲得中央儲備肉承儲資質。
 
  第十七條  儲備凍肉冷庫的申報、資質鑒定參照活畜儲備承儲資質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入儲管理
 
  第十八條  儲備肉活畜儲備基地場布局及入儲計劃安排的基本原則為:
 
  (一)從具備承儲資質的企業中優先安排規模大、設施完善、管理規范、交通便利的養殖場;
 
  (二)優先安排無規定動物疫病地區的承儲企業;
 
  (三)生豬儲備重點安排在生豬主產區及大中城市主銷區附近;
 
  (四)牛、羊儲備重點安排在牛羊主產區。
 
  第十九條  儲備肉凍肉儲備庫點布局及入儲計劃安排的基本原則為:
 
  (一)優先安排中央直屬儲備冷庫;
 
  (二)從符合《冷庫資質條件》的社會冷庫中優先安排規模大、管理規范、設施完善的冷庫;
 
  (三)凍豬肉儲備重點安排在大中城市周邊地區及部分主產區;
 
  (四)凍牛羊肉儲備重點安排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
 
  第二十條  儲備肉入儲計劃管理程序:
 
  (一)華商中心根據入儲基本原則和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儲備肉入儲計劃初步意見;
 
  (二)商務部市場運行調節司對華商中心提出的儲備肉入儲計劃進行研究,結合有關部門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商華商中心提出調整意見;
 
  (三)商務部市場運行調節司召開司務會,對儲備計劃集體討論,民主決策;
 
  (四)將經司務會批準的入儲計劃,報部領導審核;
 
  (五)經部領導審核同意,將入儲計劃會簽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聯合發文形式下發中國華孚貿易發展集團公司、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并抄送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專員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行、華商中心、鑒定中心和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  儲備凍肉加工入庫實行招標采購、送貨到庫或以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儲備凍肉招標采購上限價由商務部、財政部確定,并在邀標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三條  采購上限價為最高限價,參照招標日前一周(或前一旬)儲備庫所在地(市、縣)農貿市場相應品種的平均批發價格確定。
 
  第二十四條  華商中心負責儲備肉招標采購的具體操作,以邀標方式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加工企業參加競價采購。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會同華商中心人員組成評標小組,按照評標原則對企業逐一評議,并確定各標段的中標企業。
 
  第二十六條  儲備肉加工入庫招標采購的評標原則:1.企業報價低于采購上限價為有效報價;高于采購上限價(含)的企業報價無效,按廢標處置。2.同等條件下,企業報價低者優先。3.單個企業中標數量不超過招標總量的1/3。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駐北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入儲計劃執行情況及市場調控需要,對儲備肉年度計劃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  在欄(庫)管理
 
  第二十九條  活畜儲備重點檢查牲畜總在欄量、育肥畜在欄數量、實際儲備在欄數量、基礎母畜數量、儲備臺帳制度、圈舍標識、飼養管理制度、儲備肉信息監測制度、費用申報等項目。
 
  第三十條  凍肉儲備重點檢查在庫儲存數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包裝標識、商品存放、庫溫、產品溫度、冷庫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情況、儲備臺帳制度、儲備垛卡制度、儲備肉信息監測制度、費用申報等項目。
 
  第三十一條  儲備肉實行專欄或專庫(專垛)儲存,專人管理,專帳記載。
 
  第三十二條  活畜儲備圈舍前應懸掛標識牌,詳細注明:飼養品種、在欄數量、入欄時間、入欄體重、預計出欄時間等信息。執行儲備計劃過程中發生變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庫等),要及時更新標識牌內容。標識牌的樣式為:長‘35cm,寬25cm(見下表)。
 
  中央儲備活畜圈合標識牌(樣表)
 
  圈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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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飼養品種    ┃          ┃    在欄頭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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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欄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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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欄日齡    ┃            天至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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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欄體重    ┃           公斤至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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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計出欄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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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飼養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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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儲備凍肉專項臺帳應詳細注明:品種、數量、存放地點、入庫時間等。在庫儲備凍肉發生入、出庫變化時,要及時登記變更情況。
 
  第三十四條  儲備凍肉垛前應懸掛標識卡,并詳細注明:品種、規格、數量、等級、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入庫日期。凍肉儲備在庫發生入、出庫變化時,要及時更新標識卡內容。標識卡的樣式為:長19cm,寬26cm(見下表)。
 
  中央儲備凍肉標識卡(樣表)
 
  儲備庫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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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    種      ┃          ┃    等    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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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數量(噸)    ┃          ┃    外包裝規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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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數量(片、箱) ┃          ┃    內包裝規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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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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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庫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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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 產 廠      ┃          ┃    保管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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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及時填報儲備肉監測系統數據。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在發生疫情、安全事故、場(庫)址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變更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商務部,同時抄報華商中心、鑒定中心。
 
  第六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七條  為確保儲備肉質量安全,在計劃執行期內,每輪儲備肉出欄(庫)后,由華商中心組織承儲企業及時同品種等量輪入,保證儲備肉存儲期間足量在欄(庫)。
 
  第七章  出欄(庫)和動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儲備肉出欄(庫‘)或動用采取就地出欄(庫)、競賣或商務部、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  儲備肉動用由華商中心根據商務部下達的儲備肉投放計劃,向承儲企業下發《中央儲備肉出欄(庫)單》,承儲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儲備肉運至投放地區。活畜儲備可在所在地定點加工廠屠宰加工后,將肉品運至投放地銷售;也可以在投放地定點加工廠屠宰后上市銷售。
 
  第四十條  儲備肉投放后,由承儲企業憑《中央儲備肉動用通知單》、《中央儲備肉送達接收書》到投放地商務主管部門蓋章確認投放效果。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據《中央儲備肉動用通知單》、《中央儲備肉送達接收書》審核費用補貼。
 
  第四十二條  公開競賣的儲備凍肉,競賣底價由商務部和財政部確定。
 
  第四十三條  競賣底價主要參照投放日前一周(或前一旬)鮮肉市場平均價格、鮮凍品質差異及運雜費等因素確定。
 
  第四十四條  華商中心負責儲備凍肉競賣的具體操作。儲備凍肉邀標、評標等活動參照招標采購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采取就地銷售的儲備凍肉,按結算價格對承儲企業包干,由其自行銷售。結算價格原則上由當地專員辦參照當地市場批發價格和品質差價核定,產生的盈余上交中央財政,產生的虧損由中央財政彌補。
 
  第八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六條  鑒定中心提出儲備肉公檢辦法,經商務部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公檢的方式是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活畜儲備公檢依據《基地場資質條件》,凍肉儲備公檢依據《冷庫資質條件》。
 
  第四十八條  活畜儲備現場重點檢查育肥活畜數量、生產設施、消毒防疫設施、獸醫室和藥房、病畜隔離舍、病死畜處理設施、糞污處理設施、防疫和飼養管理制度等項目。
 
  第四十九條  活畜儲備抽樣檢測通過抽取飼料和尿液,重點檢測違禁藥物、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等項目。
 
  第五十條  凍肉儲備抽樣按產品的類別、數量、加工產地、規格等的不同,分別隨機抽取。重點檢測質量指標、違禁藥物、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檢測等項目。
 
  第五十一條  鑒定中心根據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結果做出公檢結論。
 
  第五十二條  鑒定中心在得出公檢結論3個工作日內將公檢結論報商務部,并及時通知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對公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鑒定中心提出申訴。對申訴處理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投訴。
 
  第五十三條  鑒定中心在每輪儲備活畜出欄前和儲備凍肉入庫后實施公檢,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公檢證書。
 
  第五十四條  公檢人員須嚴格按照公檢要求從事公檢工作,維護公檢的公正性,不得私自傳達、披露任何有關公檢信息。
 
  第五十五條  公檢人員應廉潔自律,公檢活動所產生的差旅費用由公檢人員自理,不得向承儲企業報銷各種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在每月25日前將《中央儲備肉進銷存月份統計報表》報送華商中心,華商中心在收到報表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匯總和整理,并報送商務部、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抄送所在地財政部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五十七條  商務部、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華商中心在對儲備肉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儲存庫和基地場檢查儲備肉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肉質量管理和當地疫病流行情況;
 
  (三)調閱、審查儲備肉有關帳簿、憑證及資料。
 
  第五十八條  有關檢查人員應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差旅費用由檢查人員自行承擔,不得接受承儲企業宴請和饋贈。
 
  第五十九條  有關檢查人員應按照承儲企業有關防疫規定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后方能進入儲備現場。
 
  第六十條  商務部建立承儲企業黑名單制度。承儲企業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因存在數量不足、質量等問題被取消儲備計劃或承儲資質的,將列入黑名單。被取消承儲資質的企業在兩年之內不得申請承儲資質。
 
  第十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辦法》第五十一條執行。
 
  第六十二條  華商中心和鑒定中心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辦法》第五十二條執行。
 
  第六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部、財政部、華商中心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商務部取消其承儲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儲備肉未實行專倉或專區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間上報有關信息和補貼申請材料的;
 
  (三)企業的申請材料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的;
 
  (四)儲備肉帳帳不符,帳實不符,虛報、瞞報儲備肉數量的;
 
  (五)在儲備肉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儲備肉品種、變更儲備肉儲存地點的;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肉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八)以儲備肉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九)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市場運行調節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8年12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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