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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對“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種鹽是否作為食鹽的請示的回復(運行鹽辦函〔2001〕12號)

   2011-06-13 448
核心提示:  湖北省鹽務局、大連市鹽務局:  湖北省鹽務局《關于將海水晶新品種鹽認定為漁業用鹽的請示》(鄂鹽局科〔2001〕1號)及大連
   湖北省鹽務局、大連市鹽務局: 
  湖北省鹽務局《關于將“海水晶”新品種鹽認定為漁業用鹽的請示》(鄂鹽局科〔2001〕1號)及大連市鹽務局《關于海水素產品銷售有關問題的請示》(大輕總發〔2001〕4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食鹽專營辦法》規定,食鹽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而“海水晶”及“海水素”等主要作為觀賞魚和酒店、海鮮市場養殖所用。因此,不應列入食鹽范圍。
 
  2、加強對食鹽市場的管理,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應依靠加大鹽政執法力度、加強對市場的稽查。不應將食鹽管理范圍擴大。
 
  3、為規范“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種鹽的銷售,生產企業必須在其包裝上(不論大小包裝)明確注明用途。 
 
  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辦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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