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使用氧研制新型飲用水產品相關問題的請示》(浙衛〔2007〕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加氧飲用水作為普通食品管理應符合以下條件:所使用的氧氣應符合醫用氧要求,氧氣純度不低于99%,制成的飲用水中含氧量不應超過150mg/L。生產企業應加強加氧飲用水的生產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產品的企業標準。
此復。
衛生部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使用氧研制新型飲用水產品相關問題的請示》(浙衛〔2007〕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加氧飲用水作為普通食品管理應符合以下條件:所使用的氧氣應符合醫用氧要求,氧氣純度不低于99%,制成的飲用水中含氧量不應超過150mg/L。生產企業應加強加氧飲用水的生產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產品的企業標準。
此復。
衛生部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