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衛生部關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12〕140號)

   2014-11-11 311
核心提示:吉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明確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中有關規定的請示》(吉衛文〔2011〕1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
吉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明確<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中有關規定的請示》(吉衛文〔2011〕1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GB16330-1996)規定,生產區建筑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之間應當有15米至20米的防護地帶,防護地帶距離應當自廠區外圍圍墻開始計算,直至外緣公路或道路(可計算至公路隔離柵或防護網)。
 
  此復。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標簽: 批復 礦泉水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