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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低濃度維生素C適用標準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11〕237號)

   2011-12-31 455
核心提示: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低濃度維生素C適用標準問題的請示》(浙衛〔2011〕2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維生素C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低濃度維生素C適用標準問題的請示》(浙衛〔2011〕2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維生素C是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通過微囊化和稀釋工藝生產的低濃度維生素C,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其用量應當按產品濃度折合計算。生成低濃度維生素C所用維生素C原料應對符合《食品添加劑 維生素C(抗壞血酸)》(GB14754-2010),所用輔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

  此復。

  衛生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標簽: 批復 維生素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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