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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

   2011-12-31 735
核心提示:  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

  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標簽: 銷售 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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